神农种业:《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公告时间:2025-10-28 16:05:57
证券代码:300189 证券简称:神农种业 公告编号:2025-039
海南神农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海南神农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7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相关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同时修改《公司章程》及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相应内容。
《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原《公司章程》内容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内容
第一条 为维护海南神农种业科技股份有 第一条 为维护海南神农种业科技股份有限
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公司(以下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
本章程。 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
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
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
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公司董事会选举董事长时,同时担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
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
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
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
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与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 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束力的文件。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 的文件。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股东 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 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
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 除外。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拟购买公司股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
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
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
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
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他方式。
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 ……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 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董事会会议决议。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公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
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公司不得修改公司章
程中的此项规定。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
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 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份)及其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 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 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 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 司股份。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卖出后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 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
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 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
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 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 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 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 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
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 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 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 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
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益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 (二)依法请求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