蔚蓝生物:青岛蔚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公告时间:2025-10-28 15:42:08
青岛蔚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青岛蔚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加深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和目的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
1、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2、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3、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4、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1、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全面了解;
2、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3、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4、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5、增进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 公司应按照《工作指引》的精神和要求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三章 投资者管理关系的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1、公司的发展战略;
2、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3、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4、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5、公司的文化建设;
6、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7、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8、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9、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和渠道包括但不限于:
1、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2、股东会;
3、公司网站;
4、分析师会议、投资者说明会、接待来访和座谈交流;
5、一对一沟通;
6、邮寄资料;
7、电话咨询、传真和电子邮箱;
8、广告、宣传单或其他宣传材料;
9、媒体采访和报道、新媒体平台;
10、现场参观;
11、投资者教育基地;
12、路演。
第八条 公司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及时、深入和广泛的沟通,并借助互联网等快捷手段,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第九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公司根据需要设立或者指定专职部门,配备专门工作人员,负责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1、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2、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3、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4、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5、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6、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7、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8、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三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归集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参股公司、持有公司 5%以上的股东的经营、财务、
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控股参股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十四条 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1、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2、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3、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4、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5、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6、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7、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8、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十六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1、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2、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3、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4、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一节 股东会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
第十八条 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第十九条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披露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
第二节 网站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或通过电子信箱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其访问地址,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站地址,当网址发生变更时及时进行公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视情况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供投资者查阅。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在公司网站上刊登传媒对公司的有关报告以及分析师对公司的分析报告,以避免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
第三节 分析师会议、投资者说明会和路演
第二十四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可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二十五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1、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2、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3、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4、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5、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二十七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尽量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
第二十八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应事先以公开方式就会议时间、登陆网站及登陆方式向投资者发出通知。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事先通过电子信箱、网上论坛、电话和信函等方式收集中小投资者的有关问题,并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及路演活动上予以答复。
第三十条 分析师说明会或业绩说明会可以采取网上互动式,投资者可以通过网络直接提问,公司可在网上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三十一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不能采取网上公开直播方式,公司可以邀请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并做出客观报道。
第四节 一对一沟通
第三十二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时,可以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但应严格遵守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公司在一对一沟通中,应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创造机会。
第五节 现场参观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基金经理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
谈和沟通。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六节 电话咨询
第三十六条 公司在董事会办公室设立专门的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
第三十七条 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七节 上证 e 互动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上证 e 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重视和加强与
投资者的互动和交流。公司应当指派并授权专人及时查看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并予以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