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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泽新能: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10-28 15:36:55

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防范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滥用知情权、泄漏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公司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证券部具体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以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工作。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其中包括但不限于:
(一)可能对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可能对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1、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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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4、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5、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6、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7、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8、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10、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1、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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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公司如发生本制度第六条所列事项的,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至少包括下列人员: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三)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四)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五)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有);
(六)接收过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如有);
(七)前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八)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六条 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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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回购股份;
(八)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七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格式要求及规范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二款至第四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
(一)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联系电话,与上市公司的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地点;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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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述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前述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九条 公司发生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内幕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等。公司应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在披露内幕信息前,公司各相关部门、各分子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各相关部门、各分子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应当在向前述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内幕信息的同时,报送保密提示函(格式见附件一),并签署保密承诺函后方可提供。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送工作,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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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备案工作,及时提供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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