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澳科技:云南信托-晶澳科技2025年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公告时间:2025-10-27 20:57:58
本信托为【权益类信托计划】。信托公司管理
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
管理的义务。信托公司依据本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
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因违
背本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
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
投资者自担。
云南信托-晶澳科技 2025 年员工持股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信托合同
合同号:云信信 2025-1516-( )号
至
云信信 2025-1516-( )号
信 托 登 记 系 统 产 品 编 码 :
【 】
重要提示:
重要提示:本信托计划不保障本金,也不保障任何收益。信托计划收益来源于本信托计划项下各项投资组合的回报,容易受到市场价格波动、受托人和委托人代表管理能力和投资能力等因素的影响。在最不利的情况下,本信托计划收益可能为零,同时投资者本金可能全部损失,由此产生的收益不确定及本金损失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需认真阅读信托文件中关于风险揭示的相关条款,审慎作出投资决策。
委托人作为本合同一方,以电子签名或纸质合同手写签名、盖章方式签署本合同即表明委托人完全接受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同时本合同成立。委托人以电子签名方式接受电子签名合同(即本合同、信托计划说明书)、风险申明书或其他文书的,视为签署本合同、信托计划说明书、风险申明书或其他文书,与在纸质合同、纸质风险申明书或其他文书上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无须另行签署纸质合同、纸质风险申明书或其他文书。
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云南信托-晶澳科技 2025 年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认购风险申明书
信托登记系统产品编码:【 】
尊敬的委托人暨受益人:
感谢您对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的信任并自愿加入云南信托-晶澳科技2025年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为维护您的权益,特别提示您在签署本认购风险申明书前,详细阅读本认购风险申明书、《云南信托-晶澳科技 2025 年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和《云南信托-晶澳科技 2025 年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等信托计划文件。本认购风险申明书一经签署,即视为您已全面了解信托计划文件内容和您加入本信托计划后的所有权利义务、准确理解本信托计划可能发生的风险并愿意自行承担加入本信托计划而带来的财务损益和法律责任。本认购风险申明书中的相关词语含义与《云南信托-晶澳科技 2025年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第 1 条所列示的释义相同。
受托人将依据信托计划文件恪尽职守地管理运用及处分信托计划财产,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本信托计划的主要投资方向为证券及金融产品,受托人在管理运用及处分信托计划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多种风险(详见《信托合同》第 15 条)。为此,受托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金融管理部门的要求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特此向您提示及申明如下:
一、受托人不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不保证信托计划最低收益。优先受益人业绩比较基准仅为受托人对信托计划财产未来表现所预测的参考业绩基准,并不意味着受托人保证优先受益人实际取得相应数额的信托利益,不意味着受托人对信托利益的承诺或保证。在最不利的情况下,本信托计划收益可能为零,同时委托人、受益人亦可能亏损部分甚至全部信托资金。由此,本信托计划适合风险识别、评估和承受能力较强并且符合金融管理部门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合格投资者。
二、受托人及其证券投资信托业务人员、投资建议权人及其投研团队等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过往业绩、受托人发行的其他信托计划的业绩不代表本信托计划产品未来运作的实际效果。本信托计划的未来业绩表现与受托人发行的其他信托产品、投资建议权人管理及提供类似服务的其他产品的业绩,可能存在较大差异。
三、受托人并未委托任何非金融机构推介或代销本信托计划。任何机构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受托人、投资建议权人、推介机构或其他机构以及前述机构的受聘人员,在信托计划文件之外以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提供的信托计划任何信息,均不应视为信托计划文件的补充或变更,亦不应视为受托人作出的陈述、承诺或保证。
四、信托计划文件是规范委托人、受益人和受托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且唯一的法律文件。关于信托计划的任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托单位的认购和赎回、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方式、信托利益的计算及分配、风险揭示与承担等)应以受托人提供的信托合同、信托计划说明书、认购风险申明书的约定为准,委托人暨受益人应根据信托计划文件自行谨慎判断本信托计划的风险并作出是否投资的最终决定。
五、委托人应当是金融管理部门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委托人应以合法所有并有权处分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信托计划,不得接受他人委托资金或者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但是金融机构以发行产品所合法募集或合法管理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的除外。金融机构以前述资金认购信托单位应符合金融机构或金融产品所适用的法律。如违反前述约定,委托人应承担由此给第三人、信托计划和受托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六、委托人在签署信托计划文件前应已充分了解本信托计划投资理念和投资策略,包括但不限于管理运用方式、投资策略、管理运用方向、管理运用原则、管理运用流程、风险监控措施、信托资金的追加和取回等,并出于对本信托计划投资建议权人的了解和信任,同意其为本信托计划的投资建议权人,为本信
托计划提供投资建议。受托人依据信托计划文件的规定,根据投资建议权人的投资建议书管理运用信托计划财产,如果投资建议书符合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受托人将按照投资建议书进行相应的投资操作,委托人、受益人应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风险和损失。本信托计划的投资建议及投资决策乃依据证券市场情况相机做出,并不能保证信托计划盈利,也不能保证投资者交付的资金不受损失,由此引致的全部风险将由委托人、受益人承担。
七、本信托计划设置的预警及止损措施有限,优先及劣后受益人本金可能受到损失。如某一交易日的风险监控指标 a 低于平仓线,且【投资建议权人】未按照信托文件约定及时出具投资建议变现信托计划持有的非现金资产,通过市价卖出证券的方式变现信托计划持有的证券的,则受托人有权按照《信托合同》通过市价卖出证券等方式变现本信托计划所持有的非现金资产,直至信托计划持有的现金资产满足本合同的约定(如因市场原因、不可抗力、监管机构要求或限制等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则操作时间相应顺延),故触发预警线或平仓线后并非必然进入平仓阶段,可能仅部分非现金资产被变现,委托人仍存在资金损失的风险。此外,受托人变现全部信托计划财产后的风险监控指标 a 有可能低于平仓线。在最不利的情况下,本信托计划收益可能为零,同时投资者可能损失部分或全部信托资金,由此带来的风险由委托人、受益人承担。此外,经优先委托人/受益人认可后,受托人亦有权根据对经济形势、市场走势等因素判断决定是否执行降仓和止损操作,如果受托人决定不执行的,可能导致信托计划财产遭受损失。
八、本信托计划如遇信托合同规定的条件而终止时,受托人将变现信托计划财产并进行清算,由于市场波动或投资标的流动性等原因,在变现信托计划财产过程中可能会发生损失,委托人最终实际获得分配的信托利益与终止日按信托单位净值计算的信托利益很可能存在差异,提请委托人、受益人充分了解信托计划终止风险及信托计划财产变现的风险。
九、委托人应提供本人/本机构真实、完整、准确、有效的信息、联系方式及身份资料,若预留的信息、联系方式或身份资料变更的,委托人应及时通知受托人。若因委托人未预留本人/本机构的联系方式或预留的信息、资料、联系方式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无效或信息、资料、联系方式发生变更未通知受托人的,委托人应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风险和损失。若受托人以信托合同上预留的电话向委托人传递及确认信息的,受托人仅需核实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即视为对委托人身份进行了核实与确认。
十、委托人、受益人可在受托人处查阅信托计划说明书载明的备查文件及信托账目,但对于与本信托计划无关的的其他文件,受托人有权拒绝查询。
十一、受托人管理信托计划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受托人依据信托计划文件管理信托计划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受托人因违背信托计划文件、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计划财产损失的,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十二、本信托计划为结构化信托计划,受托人根据全体委托人、受益人的不同投资偏好对信托受益权进行分层设置。信托计划终止时,只有优先受益人按照信托合同约定获得信托利益分配后,劣后受益人才能获得信托利益的分配并享有全部剩余信托利益。在信托计划财产出现损失时,劣后受益人首先承担风险。劣后受益人可能损失全部信托资金。这种信托利益的分配安排增加了劣后受益人的风险,相对于优先受益人,劣后受益人面临更大的风险及亏损。劣后受益人对此应有充分的理解和认识并自愿承担风险。
十三、在签署本认购风险申明书和信托合同前,委托人应当仔细阅读本申明书、信托合同及其他信托计划文件,谨慎做出是否签署认购风险申明书和信托合同的决策。委托人在认购风险申明书上签字,即表明其已认真阅读并理解所有的信托计划文件的全部内容,承诺符合本信托合同中关于委托人资格的要求,了解并愿意依法承担信托计划文件约定的信托计划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和可能产生的损失。
十四、信托计划通过证券经纪商的 PB 系统交易,受托人仅依据证券经纪商提供的 PB 系统数据计算本
信托计划财产总值等,在此过程中,PB 系统提供的数据可能存在延迟、偏差、错误或者其他情形(特别是
针对港股通(如有)的交易数据),可能影响受托人对本信托计划的风险监控等。委托人知悉并认可受托人免于承担责任,但受托人存在明显过错的除外。
十五、PB 系统的风险。本信托计划的投资交易和风险监控均高度依赖于证券经纪商提供的交易系统(即
PB 系统),全体委托人同意受托人与证券经纪商签署 PB 系统使用协议(包括但不限于合规承诺函、客户承诺书、风险揭示书、使用申请表等相关协议或文件),并通过该 PB 系统进行产品管理运作。PB 系统使用期间,可能存在如下风险导致信托财产遭受损失(包括但不限于):1、技术风险,如通信中断、网络故障、网络黑客行为等影响交易及风控的情形。2、清算风险,如证券经纪商未能及时完成前一交易日的清算、清算数据有误等情形影响到受托人当日证券交易的情形。3、不可抗力风险。4、证券经纪商或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