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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硕电源: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10-27 20:36:58

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0月27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2025年第11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规定,为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效能,公司拟取消监事会及监事,原由监事会行使的职权,转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行。监事会取消后,公司监事会相关的制度相应废止,同时对《公司章程》中的监事会相关条款进行修订调整。
取消监事会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事项前,公司监事会及监事仍将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勤勉尽责,履行监督职能,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监事会将停止履职,公司监事自动解任,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公司各项制度中涉及监事会、监事的规定将不再适用。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公司结合相关规定及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 本章程。
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人。 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每届任期为三年,可连选连任。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
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
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
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 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 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 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
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 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
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秘书。
第三章 股份 第三章 股份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 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 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
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
币标明面值。 明面值。
新增 第十九条 本公司的发起人为德旺投资一
名法人和周莉等四十九名自然人,公司设立
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4,550 万股。设立时,
本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如下:……
第 十 八 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第 二 十 条 公 司 已 发 行 的 股 份 数 为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35,662.6019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 35,662.6019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
构为:普通股 35,662.6019 万股, 通股 35,662.6019 万股,无其他类别股。
其他种类股 0 万股
第十九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 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 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
任何资助。 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
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
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
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
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
业)有本条行为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 规定的其他方式。
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可转换公司债
券的发行、转股程序和安排以及转股导致的
公司股本变更等事项应当根据国家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文件的规定以及本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 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 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会会议决议。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四)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具体实施细则依据最新有效的法律、法规或
者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等执行。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
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转让。
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
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公司不得修改本章程中的前款规
定。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
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为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 之日起一年内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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