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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兴电力:杭州海兴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公告时间:2025-10-27 19:55:30

杭州海兴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为规范杭州海兴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程序,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促进本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杭州海兴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
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备案的行为。
第二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
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本制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其他规定。
第三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
(二) 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以及证券主管部门及相关证券交
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三) 公司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而刊登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四) 公司向有关政府部门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报
告、请示等文件;
(五) 新闻媒体关于公司重大决策和经营情况的报道;
(六)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要求公司必须予以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本公司章
程及规章制度规定的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报送及披露信息,确保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五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本公司应该忠实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
露的义务。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
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
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和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
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全体董事保证公开披露的文件内容没有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连带责任。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公众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八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
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九条 除依法应当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
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遵
守及时、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的,应当审慎、客观,不得利用
该等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从事内幕交易、市场操纵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二) 董事会秘书具体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包括:
与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有关证券经营机构、新闻机构等
方面的联系,并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其对信息披露工作负有直接责任;
(三) 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四)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日常部门,由董事会秘书
直接领导。
第十一条 证监会指定的报纸为公司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在其他公共传
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且在不同报刊上披露同一信息的文字一致。对按规定应当上网披露的信息,公司将在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和符合监管机关规定条件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公司应将信息披露文件在公告的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交所及公司注册地证监局,供公众查阅。
第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等有关各方的自然人及其相关人员、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亦应承担相应的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有责任在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披露所需的
资料和信息提供给董事会秘书,并在公司正式披露该信息之前不向任何第三人透露该信息,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定保密措施。内部信息泄
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澄清和解释,并报告上交所及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应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事务,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代替董事会秘书行使职责,证券事务代表应将其操办的信息披露事宜及时告知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工作。
第十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应当履
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七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
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强化信息披露的责任意识,完善直通披露内部工作流
程,严格按照本所相关规定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加强业务操作的风险防控,确保直通披露质量。
公司应当完整、准确地选择公告类别,不得错选、漏选公告类别,不得以
直通公告类别代替非直通公告类别。
公司应当特别关注信息披露文件中涉及的业务参数等信息的录入工作,保
证准确、完整地录入业务参数等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
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对外发布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季度报告、董事会决议公告、股东会决议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资产收购与出售公告、股票异常波动公告、澄清公告等属于法律法规要求的一般性公告和重大事件公告)如经相关证券交易所事后审核后提出审查意见或要求公司对某一事项进行补充说明时,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董事报告,并根据董事长或
董事长指定的董事的指示及时地组织有关人员答复上交所,按其要求做出解释说明,刊登补充公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
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
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
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
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 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六)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
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应履行如下内部审批程序:
(一) 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应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 董事会秘书对提供的信息进行合规性审查后,撰写信息披露文稿;
(三) 董事会秘书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履行法定审
批程序后披露定期报告和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
(四) 董事会秘书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后方可公开披露除股东会决议、董
事会决议以外的临时报告:
1、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长确认;
2、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经理有权审批的经费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
项的公告应提交总经理审核,并以公司名义发布;
3、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的重大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项的公告
应先提交公司派出的该控股公司的董事长或该参股公司董事长审核签字后,提交公司总经理或公司董事长确认,并以公司名义发布。
(五) 公司向有关政府部门递交的报告、请示等文件和在新闻媒体上登载
的涉及公司重大决策和经济数据的宣传性信息文稿,应提交公司董事长最终签发。
(六) 在公司网站上发布信息时,应经过部门负责人同意并由董事会秘书
签发;遇到公司内部局域网上或其他内部刊物上有不适合发布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
第二十四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
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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