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发致新: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公告时间:2025-10-27 19:31:39
		
		上海建发致新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上海
          二〇二五年十月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建发致新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
提名制度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海建发致新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由公司董事组成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确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等事项并提出建议,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本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助理等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 2 名。委员会委
员由公司董事提名,董事会讨论通过。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 1 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的工
作。召集人由公司董事长提名,并经董事会任命。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第六条  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中应
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第七条  经董事提议并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可对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进行调
整。
    第八条  当委员会人数低于本细则规定人数时,董事会应当根据本细则规定
补足委员人数。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可根据实际需要,新设或指定相关部门为日常办事机构,
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对于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人,提名委员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总经理人选。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为:
  (一)提名委员会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二)提名委员会在本公司、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在公司有聘请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需求时召开会议,由提名委员
会召集人召集和和主持。提名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应在会议召开前 1 日(特殊或紧急情况除外),通知
全体委员和应邀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员。如有特殊或紧急情况时,可以口头、电话、邮件等方式随时通知召开会议。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以通过现场、通讯或其他方式召开,但应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须有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表决权。会议表决方式可以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通讯表决等方式。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的审议意见,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因提名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原则上应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须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人员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须由董事会秘书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少于”、“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公司董事会应对本细则进行相应修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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