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发致新: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公告时间:2025-10-27 19:32:15
		
		上海建发致新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上海
          二〇二五年十月
上海建发致新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上海建发致新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
划,提高业务发展水平与能力,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建发致新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由公司董事组成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委员会委员由董事提名,董事会讨论
通过。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 1 名,由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的工作。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第六条  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中应
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第七条  经董事提议并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可对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进行调
整。
    第八条  当委员会人数低于本细则规定人数时,董事会应当根据本细则规定
补足委员人数。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可根据实际需要新设或指定相关部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公司业务部门和研发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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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协助战略委员会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执行过程中的重大调整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重大资本运作、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战略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由战略委员会召集人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根据需要召开不定期会议。一般情况下应在会议召开前 1 日通知全体委员和应邀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员。如有特殊或紧急情况时,可以口头、电话、邮件等方式随时通知召开会议。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以通过现场、通讯或其他方式召开,但应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须有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表决权,会议表决方式可以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通讯表决等方式。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的审议意见,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因战略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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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一名委员委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须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人员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须由董事会秘书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少于”、“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公司董事会应对本细则进行相应修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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