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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通客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10-27 18:23:04

中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制度经 2025 年 10 月 24 日公司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中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或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信息,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公告”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在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发布信息。
第三条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公司董事长为实施本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具体负责人,证券部门为公司信息披露的责任部门,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子公司予以配合。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和各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部门和人员。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本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开披露的信息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责任人应当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部门报告公司发生或将要发生的重大信息,并保证所报告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事项或者重大信息)。
公司应当协助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相关规定披露时点的 2 个
交易日内。

第十条 信息披露文件材料应当齐备,文本应采用中文文本,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保证书面文件与电子文件一致;在指定网站上披露的文件与提交证券交易所的内容完全一致。文件内容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的语言,简洁明了、逻辑清晰、语言浅白、易于理解。
第十一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相关信息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或者有助于投资者决策,但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披露的信息,可以自愿披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公平,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条披露信息的,在发生类似事件时,应当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及其他主体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股票的停牌和复牌,应当遵守本制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第三章 应披露的信息及披露标准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进行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六条 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披露。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如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将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七条 定期报告的格式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文件要求进行编制。
第十八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对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说明。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九条 定期报告的具体披露时间将根据公司与交易所确定的预约披露日期准时披露,并在董事会审议后两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所提交其所要求的文件。
公司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全文及其摘要;在指定报纸上披露年度报告摘要、中期报告摘要和季度报告正文。
第二十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时,将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披露本期及上年同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公司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披露业绩快报。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的,应当及时发布业绩快报。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公司应当保证业绩快报与定期报告披露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不存在重大差异。定期报告披露前,公司发现业绩快报与定期报告财务数据和指标差异幅度达到 10%以上的,应当及时披露更正公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未经审计的,公司不得披露年度报告。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时,公司董事会将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三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披露临时报告,将按照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相关格式指引予以公告。在编制公告时若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将严格按要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再按照上市规则和相关格式指引的要求披露完整的公告。
第二十五条 发生以下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信息披露义务人须立即报告公司,并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公司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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