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通客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公告时间:2025-10-27 18:23:32
中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本制度经 2025 年 10 月 24 日公司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公司合规经营,强化中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营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中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内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并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至少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
数。
第六条 由内部审计部门等部门组成工作小组,作为审计委员会下设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并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 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 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 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 负责风险控制的合规检查;
(七) 行使《公司法》中规定的监事会的职责;
(八)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
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督促重大问题的整改;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六)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
告和信息披露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的结论。
第十一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
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三条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须由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根据审计委员会的工作需要,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 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 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 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 公司合规经营与控制的检查报告;
(五)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核报告;
(六) 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七) 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召开前 2 个工作日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 召开会议的通知可以电话、书面(包括传真、电子邮件或专人送达)、短信、微信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的方式随时发出,会议原则上以现场方式召开,必要时可采用通讯方式或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在取得审
计委员会全体与会委员同意后按期召开。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工作小组成员可以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如有必要,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
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及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中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10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