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川智能: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制定、修订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10-27 18:22:47
证券代码:300964 证券简称:本川智能 公告编号:2025-078
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制定、修订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4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和《关于制定、修订公司部
分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及其附件修订的相关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并结合公司的自身实际情况,公司对《公
司章程》及其附件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
本次修订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由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同时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公司各项规章制
度中涉及监事会、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前,公司第三届
监事会仍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监督职能,
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同时,公司董事会人员结构将进行调整,设立职工
代表董事一名,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修订前内容 修订后内容
第一条 为维护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 第一条 为维护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股东、
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 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
1 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
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 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 中文名称: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
2 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英 文 名 称 : Nanjing Allfavor 英文名称:Jiangsu Allfavor Intelligent
Electronic Co., Ltd. Circuits Technology Co., Ltd.
第八条 董事长是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
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
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
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法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定代表人的产生或变更由公司董事会决定。
3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
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
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
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
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公 第九条 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
4 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 承担责任。
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 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
5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
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 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
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 以起诉股东、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 员。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生产、加工
新型电子元器件(电力电子器件、高密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生产、加工新型
度互连积层板、多层挠性板、刚挠印刷 电子元器件(电力电子器件、高密度互连积
电路板及封装载板)、计算机辅助产品 层板、多层挠性板、刚挠印刷电路板及封装
(三维 CAD、CAM)、其他电路板、小 载 板 )、 计 算 机 辅 助 产 品 ( 三 维 CAD 、
功率变换器、标铭牌、电力自动化产品 CAM)、其他电路板、小功率变换器、标铭
及零部件;销售自产产品,提供相关服 牌、电力自动化产品及零部件;销售自产产
6 务;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 品,提供相关服务;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
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 技术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
件、原辅材料及技术的进口业务,但国 零配件、原辅材料及技术的进口业务,但国
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 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
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本章程记载的经营范围与公
司登记机关不一致的,以公司登记机关
核准的为准;
(二)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
展的需要,公司可对经营范围和经营方
式进行调整。调整经营范围和经营方
式,应根据本章程的规定修改公司章程
并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如调整的经营
范围属于中国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
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 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7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 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
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 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
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 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8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
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5,000
第十九条 公司设立时各发起人及其持有 万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 1 元。公司的发
9 的公司股份数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 起人为:深圳瑞瀚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
如下: 伙)、董晓俊、江培来、周国雄、黄庆娥和江
东城。公司发起人在公司发起设立时持有的
公司股份数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如下: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7,729.8284 万 第 二 十 条 公 司 已 发 行 的 股 份 总 数 为
10 股,均为普通股,每股面值 1 元。 7,729.8284 万股,均为普通股,面额股的每股
金额为 1 元。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
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
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董事会决议,公司可以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
11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 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 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