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顺洁柔: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公告时间:2025-10-27 17:18:54
		
		
            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确保对外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交易量或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的任何行为和事项的有关信息,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在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信息,并送达监管部门备案。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并遵守自愿披露的相关监管要求。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为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  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信息披露应保证所有投资者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不得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信息披露存在前后不一致的情形,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时说明原因并披露,情节严重的,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五条  公司在自愿披露预测性财务信息时,应当履行内部审计程序,并向投资者做出风险警示,说明预测所依据的假设和不确定性,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正先前披露的信息。
  第六条  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七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八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公司应当在公司网站中披露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和绩效评价程序等公司治理相关制度。
  第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章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十一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二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四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五条  本制度第十条至第十四条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十六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三章 定期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治理相关信息,包括董事选举的提名、推荐、审议、表决结果等资料,董事会成员的工作履历,每名董事出席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出席率,每名董事亲自出席、委托出席和缺席董事会的次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及其薪酬情况等。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市规则》规定的
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
每个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前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公司第一
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交易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
报告。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全文及摘要应当按照交易所要求分别在有关指定媒体上披露。
  第二十一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
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财务会计报告;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核定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第二十五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应当审计:
  (一) 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的除外)、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
  (二) 拟在下半年申请发行新股或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再融资事宜,根据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审计的;
  (三) 中国证监会或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七条  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无论是否已经审计),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和净资产等。
  第二十八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认真对待交易所对其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核意见,及时回复交易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如需披露更正或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公告,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修改后的定期报告全文。
  第三十条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则公司按照本章规定所编制的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转股价格历次调整的情况,经调整后的最新转股价格;
  (二) 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累计转股的情况;
  (三) 前十名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名单和持有量;
  (四) 担保人盈利能力、资产状况和信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五) 公司的负债情况、资信变化情况以及在未来年度还债的现金安排;
  (六) 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四章 临时报告
  第三十一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