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顺洁柔:分红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公告时间:2025-10-27 17:18:54
		
		
                      分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为进一步规范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红管理行为,完善和健全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12]37 号文件《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章 分红政策
  第一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二)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三)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二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三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四条  公司实施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
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具体如下:
  (一)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并优先考虑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分配利润。
  (二)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但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具体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有关规定拟定,提交股东会审议决定。
  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具体方案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批准。
  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三)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第五条  公司可以根据年度的盈利情况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为满足长期发展的要求,增强后续发展和盈利能力,公司可以考虑进行股票股利分红。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第六条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并优先考虑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1)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度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度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2)当年未分配的可分配利润可留待下一年度进行分配;
  (3)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第七条  公司分配现金股利,以人民币计价。应以每 10 股表述分红派息、
转增股本的比例,股本基数应当以方案实施前的实际股本为准。公司分派股利时,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代扣代缴股东股利收入的应纳税金。
                    第三章 股东回报规划
  第八条  公司应综合考虑企业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以每三年为一周期,制定周期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明确三年分红的具体安排和形式,现金分红规划及期间间隔等内容。
  第九条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第五条的规定,同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的前提下,公司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确定公司三年现金分红的平均最低比例及累计最低比例。
                    第四章 分红决策机制
  第十条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会上的投票权。
  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十一条  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分红预案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第十二条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十三条 公司年度盈利但管理层、董事会未提出、拟定现金分红预案的,管理层需对此向董事会提交详细的情况说明,包括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
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通过现场及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批准,并由董事会向股东会做出情况说明。
                  第五章  分红监督约束机制
  第十四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若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应在年报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年度报告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一)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要求;
  (二)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三)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四)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五)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变动方案应当由董事会拟定,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同时在召开股东会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股东参与股东会表决。
  第十七条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十八条  公司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单独或者与他人合谋,利用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  在筹划或者讨论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过程中,公司应当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及时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名单及其个人信息,并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防止方案提前泄露。
  第二十条  公司还应当密切关注媒体关于公司分配方案、转增方案的报道和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0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