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恒科技: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10-27 16:54:31
		
		
证券代码:600288          证券简称:大恒科技        编号:临 2025-054
          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的公
                      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
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于 2025 年 10 月 27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
议及第九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其相关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取消监事会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及需求,公司拟取消监事会及监事岗位,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同时,原公司《监事会议事细则》自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生效后自动废止。
  二、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同日披露的《公司章程》全文。
  三、修订公司其他制度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修订相关治理制度,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序号              制度名称              变更情况  是否需要股东大会审议
 1    股东会议事规则                      修订              是
 2    董事会议事规则                      修订              是
 3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细则            修订              否
 4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细则      修订              否
 5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细则            修订              否
 6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细则            修订              否
 7    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修订              是
 8    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修订              否
 9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修订              否
      上述《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公司独立董事
  制度》修订事项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授权公司管
  理层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关事项,授权有效期限自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后起至本次涉及的工商登记变更及备案等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上述变
  更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内容为准。
      特此公告。
                                      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0 月 28 日
        附件:《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1、删除“监事”、“监事会”相关描述,由“审计委员会”代替;
            2、将“股东大会”改为“股东会”;
            3、除前述两类修订外,其他主要修订情况对比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第一条
                                                      为维护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1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  “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
      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
                                                      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有限公司。
      公司经国家经贸委国经贸企改[1998]714 号文批准,  公司经国家经贸委国经贸企改[1998]714 号文批准,
      以发起方式设立,注册资本为 9,000 万元,1998 年 1  以发起方式设立,注册资本为 9,000 万元,1998 年
 2    2 月 14 日公司注册时名称为新纪元物产股份有限公  12 月 14 日公司注册时名称为新纪元物产股份有限
      司,1999 年 9 月 9 日更名为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  公司,1999 年 9 月 9 日更名为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
      限公司。                                        有限公司。
      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  公司在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
      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 1000001003100。公  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23
      司于 2006 年 4 月 25 日变更注册地点为北京市工商  360K。
      行政管理局,营业执照号为 110000010666264。
      第三条                                          第三条
      公司于 2000 年 11 月 3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公司于 2000 年 11 月 3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证监发行字[2000]142 号文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发行字[2000]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5000 万股,于 2000 年 11 月 29  142 号文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5,000 万股,于 2000 年 11 月 2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
      公司经 2001 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于 2002 年 7 月
      18 日对所有股东按 10:5 比例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  公司经 2001 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于 2002 年 7 月
      股本;经 2005 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于 2006 年 6  18 日对所有股东按 10:5 比例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
      月 19 日对所有股东按 10:6 比例进行资本公积金转  股本;经 2005 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于 2006 年 6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增股本;经 2008 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于 2009 年 6  月 19 日对所有股东按 10:6 比例进行资本公积金转
      月 4 日对所有股东按 10:3 比例进行资本公积金转  增股本;经 2008 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于 2009 年
      增股本,转增完成后,公司总                      6 月 4 日对所有股东按 10:3 比例进行资本公积金转
                                                      增股本,转增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 43,680 万股。
      股本为 43,680 万股。
                                                      第八条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4                                                    人。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
                                                      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
                                                      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
 5                        新增                      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
                                                      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执行
                                                      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
                                                      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本章程的规定,可以
                                                      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第十条
 6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
      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