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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建河山: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10-24 19:06:49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应披露的信息是指,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规定要求披露的已经或者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及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上市、信息披露、停牌、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
第五条 下列人员和机构须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审计委员会委员和审计委员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投融部;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的负责人;
(六)子公司及其负责人;
(七)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
(八)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八条 公司应遵循以下原则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按相关要求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及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一)统一原则: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在董事会领导下,由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证券投融部统一协调和操作;

(二)真实原则: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三)准确原则: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的内容须准确反映客观实际,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文字,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误导性陈述。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四)完整原则: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须内容完整、文件材料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充分披露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有选择地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
(五)合法原则: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须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六)及时原则: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应在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
(七)公平原则: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应同时向公司证券交易所所有市场参与各方披露,保证投资者有公平的机会同时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
(八)简明清晰、通俗易懂原则: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的语言,简洁明了、逻辑清晰、语言浅白、易于理解,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九条 除依法应当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的,应当审慎、客观,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从事内幕交易、市场操纵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信息披露管理的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承担首要责任。经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有权处理信息披露相关事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经董事会或董事长授权可以以公司的名义披露信息。未经董事会或董事长授权的情况下,任何部门和人员不得以公司的名义披露信息。擅自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的,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应当在公告显要位置载明前述保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统一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三条 董事的职责:
(一)公司及其董事应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董事对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
泄露未公开披露信息,并不得利用内部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未经董事会授权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四)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五)公司董事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职责:
(一)公司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二)公司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审计委员会以及审计委员会委员个人不得代表公司向股东和媒体发布和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
(四)审计委员会委员对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未公开披露信息,并不得利用内部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一)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组织和管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列席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和总裁办公会等相关会议,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三)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递交其要求的文件,并组织完成其布置的任务;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制定保密措施。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五)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发布等相关事宜;
(六)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将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内容通报给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
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和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能够及时获悉公司重大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的职责:
公司总部各部门应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及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及信息,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能够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
子公司发生本制度中规定的交易或重大事件时,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确保及时通报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本制度规定组织信息披露。
公司总部各部门、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是该部门及该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总部各部门、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联络人,负责向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者董事会秘书提供和传递本制度所要求的各类信息,并对其所提供和传递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及指定专人就上述事宜与董事会秘书保持沟通,并配合其共同完成公司信息披露的各项事宜,以保证信息披露工作协调一致。公司财务等部门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配合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责任: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投融部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就其已完成和正在进行的涉及所持公司股权的变动与质押事项、资产重组或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涉及公司的其他事项,负有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或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披露的责任。
第十九条 公司证券投融部的职责:
公司证券投融部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信息披露有关工作。
第二十条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能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或违反本制度规定或者对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部门和人员,公司有权对其进行处分,并在必要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的相关文件后,公司相关部门应及时将相关信息的报告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投融部,董事会秘书进行审核后按照相关规定确定是否应当履行披露程序。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以及与上述报告相关的业绩公告、报告摘要。
公司应当在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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