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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军工:安徽长城军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对照表

公告时间:2025-10-24 18:04:49

安徽长城军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全文中“股东大会”修订为“股东会”。
全文中的“监事会”“监事”相关条款均删除,相关监事会职能由审计委员会代行。
增加第四章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删除第七章“监事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安徽长城军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一条 为维护安徽长城军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
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称“《党章》”)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
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
公司由安徽长城军工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安徽长城军工有限责任 司。公司由安徽长城军工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安徽长城军工有
公司原有的权利义务均由公司承继;2012 年 8 月 1 日,公司在安徽省市 限责任公司原有的权利义务均由公司承继;2012 年 8 月 1 日,公司在安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注 册 登 记 , 取 得 营 业 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00070503581XA。 9134000070503581XA。
第三条 公司于 2018 年 7 月 13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三条 公司于 2018 年 7 月 13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4,800 万股,并于 2018 年 8 月 6 日在 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4,800 万股,并于 2018 年 8 月 6 日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安徽长城军工股份有限公司,Anhui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安徽长城军工股份有限公司,Anhui
GreatWall Military Industry Co., Ltd。 GreatWall Military Industry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合掌路 99 号, 第五条 公司住所: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合掌路 99 号,邮
230601。 政编码:230601。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724,228,400 元。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724,228,400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属于代表公司执行事务的董事,担任公司的法
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
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
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
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
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
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承接的、国家投资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的项目形
成的资产,作为国有股权、国有债权或国有独享资本公积,由公司国有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或其指定的下属公司单独享有。在依法履行审批、
决策程序后,公司国有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或其指定的下属公司依据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允许的方式单独享有该等权益。
第十条 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 第十一条 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
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 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 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
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 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三条 公司坚持依法治企,实行总法律顾问制度,努力打造治
理完善、经营合规、管理规范、守法诚信的法治企业。公司设总法律顾
问一名,发挥总法律顾问在经营管理中的法律审核把关作用,推进公司
依法经营、合规管理。
第十二条 根据《党章》规定和上级党组织要求,在公司设立中国共 第十四条 根据《党章》《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产党组织。党组织在公司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 (试行)》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建立党的工局、促落实。坚持和落实党的建设和公司改革发展同步谋划、党的组织 作机构,配齐配强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及工作机构同步设置、党组织负责人和党务工作人员同步配备、党建工
作同步开展。公司党组织活动依照《党章》及相关政策规定办理。公司
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顺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趋势,实现 第十五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顺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趋势,实
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引进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方式,以军为主、军民结合, 现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引进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方式,以军为主、军民平战结合,以市场为导向、以改革为动力、以发展为根本,规范运营,提 结合,平战结合,以市场为导向、以改革为动力、以发展为根本,规范
高效益,为国防现代化和国民经济建设作出更大的贡献。 运营,提高效益,为国防现代化和国民经济建设作出更大的贡献。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对子公司军品科研、生产、销售进行 第十六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对子公司军品科研、
管理;机械设备及配件、电气设备及零部件、锚具及零部件、轨道交通产 生产、销售进行管理;机械设备及配件、电气设备及零部件、锚具及零品及零部件、汽车配件、塑料制品、化工产品的研制、生产及销售;军用 部件、轨道交通产品及零部件、汽车配件、塑料制品、化工产品的研制、技术民用化系列产品的研制、生产及销售;投资管理。( 依法须经批准 生产及销售;军用技术民用化系列产品的研制、生产及销售;投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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