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纺城: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修订)
		公告时间:2025-10-24 17:18:44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在《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三条  董事会由 11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4 人,职工代表董事 1 人。
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2 人。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会议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包括安排会议议程、准备会议文件、组织会议召开、负责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纪要的起草工作。
                      第二章  董事会会议制度
  第五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六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逐一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四)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提议时;
  (五)经理提议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九条  公司董事长负责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十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盖有董事会办公室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一条  董事会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事由及议题,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八)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六)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二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书面认可后按原定日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四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二)委托人不能出席会议的原因;
  (三)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四)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五)委托人和受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 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门授权。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第十五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六条  董事因出席董事会会议所支付的交通费(董事所在地到会议地点)以及会议期间的食宿费,由公司支付,其他费用由本人自理。
  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三章  董事会的议事范围
  第十八条  凡下列事项,须经董事会讨论并作出决议,提请公司股东会讨论通过并作出决议后方可实施:
  (1)公司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会批准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因《公司章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票、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公司董事会工作报告;
  (4)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6)发行公司债券和其他证券衍生品种方案;
  (7)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修改公司章程方案;
  (9)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方案;
    (10)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11)对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作出决议;
  (12)对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作出决议;
  (13)对公司为董事(包括独立董事)购买责任保险事项作出决议;
  (14)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15)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凡下列事项,经董事会讨论并做出决议后即可实施:
  (1)公司章程规定的应由董事会批准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2)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3)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4)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就总经理的工作作出评价;
  (6)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有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向股东会作出说明的方案;
  (7)决定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八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8)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会授权事项的方案。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就本规则第十八条第(1)款和第十九条第(1)款有关重大项目投资及兼并、收购和资产重组事项进行决议时,须由有关专家或专业人员出具评审意见。
  第二十一条  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
元以上;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0.5%的关联交易)应由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报告,作为判断依据。
  第二十二条  凡须提交董事会讨论的议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由董事会秘书提请董事会讨论并做出决议。
                        第四章  董事会决议
  第二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提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达成的书面认可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二十四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会议召集人、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二十五条  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对提案逐一分别进行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方式进行。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六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证券事务代表和董事会办公室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独立董事或者其他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二十七条  除本规则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
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