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纺城:轻纺城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修订及制定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10-24 17:19:16
		
		
股票简称:轻纺城    股票代码:600790    编号:临 2025-025
          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修订及制定
              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4 日召开第
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及制定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为全面贯彻落实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不再设置监事会,公司监事自动解任,由公司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监事会职权,监事会取消后,《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公司各项制度中涉及监事会、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
  鉴于上述调整事项,同时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和完善。
  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议案前,公司监事会成员仍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勤勉尽责履行监督职
能,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公司章程》主要修订条款详见附件《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二、关于修订及制定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情况
  为持续提升规范化运作水平,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内部治理机制,根据最新发布的《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取消监事会事项和实际经营情况,修订及制定部分公司治理制度,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制度名称                变更情况  是否提交股
                                                          东会审议
 1  《股东会议事规则》                        修订        是
 2  《董事会议事规则》                        修订        是
 3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修订        否
 4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修订        否
 5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修订        否
 6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修订        否
 7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修订        是
 8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修订        否
 9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修订        是
 10  《投资者关系管理规定》                    修订        是
 11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修订        是
 12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修订        否
 13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修订        否
 14  《银行间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    修订        否
      度》
 15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问责制度》        修订        否
 16  《董事会提案管理制度》                    修订        否
 17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修订        否
 18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修订        否
 19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修订        否
 20  《内幕信息保密制度》                      修订        否
 21  《总经理工作条例》                        修订        否
 22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修订        否
 23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制定        否
  其中,《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规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附件:
        《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序号            原条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1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
      (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中 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
      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 《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2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                            人。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
                                      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
                                      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
                                      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3  新增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
                                      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
                                      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
                                      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
                                      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
                                      偿。
 4  第十三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 第十四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
      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 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
      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 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
      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 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
      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 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
      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 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 人员。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5  第十四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 第十五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
      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 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
      秘书、财务负责人。              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6  第十九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
    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
    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 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同价额。
 7  第二十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
    币标明面值,面值每股 1 元。      人民币标明面值,面值每股 1 元。
 8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发起人绍兴县彩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发起人绍兴县彩虹
    虹实业公司、浙江省国际信托投资公 实业公司、浙江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司、浙江省财务开发公司、交通银行 浙江省财务开发公司、交通银行绍兴
    绍兴分行、上海万顺房地产开发公 分行、上海万顺房地产开发公司、浙
    司、浙江金峰有限公司认购的股份数 江金峰有限公司认购的股份数分别为
    分别为 1403.3066 万股、 608.4688 1403.3066 万股、608.4688 万股、
    万股、608.4688 万股、608.4688 万 608.4688 万 股 、 608.4688 万 股 、
    股、608.4688 万股、553.1516 万股, 608.4688 万股、553.1516 万股,出资
    出资方式为:货币 ,出资时间为1993 方式为:货币 ,出资时间为 1993 年
    年 4 月。                        4 月。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17037.78 万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
                                      1 元。
 9  第二十四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第二十五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