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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纺城:轻纺城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修订及制定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10-24 17:19:16

股票简称:轻纺城 股票代码:600790 编号:临 2025-025
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修订及制定
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4 日召开第
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及制定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为全面贯彻落实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不再设置监事会,公司监事自动解任,由公司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监事会职权,监事会取消后,《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公司各项制度中涉及监事会、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
鉴于上述调整事项,同时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和完善。
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议案前,公司监事会成员仍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勤勉尽责履行监督职
能,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公司章程》主要修订条款详见附件《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二、关于修订及制定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情况
为持续提升规范化运作水平,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内部治理机制,根据最新发布的《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取消监事会事项和实际经营情况,修订及制定部分公司治理制度,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制度名称 变更情况 是否提交股
东会审议
1 《股东会议事规则》 修订 是
2 《董事会议事规则》 修订 是
3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修订 否
4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修订 否
5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修订 否
6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修订 否
7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修订 是
8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修订 否
9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修订 是
10 《投资者关系管理规定》 修订 是
11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修订 是
12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修订 否
13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修订 否
14 《银行间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 修订 否
度》
15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问责制度》 修订 否
16 《董事会提案管理制度》 修订 否
17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修订 否
18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修订 否
19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修订 否
20 《内幕信息保密制度》 修订 否
21 《总经理工作条例》 修订 否
22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修订 否
23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制定 否

其中,《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规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附件:
《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序号 原条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1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
(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中 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
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 《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2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 人。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
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
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
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3 新增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
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
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
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
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
偿。
4 第十三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 第十四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
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 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
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 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
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 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
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 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
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 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 人员。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5 第十四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 第十五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
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 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
秘书、财务负责人。 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6 第十九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
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
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 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同价额。
7 第二十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
币标明面值,面值每股 1 元。 人民币标明面值,面值每股 1 元。
8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发起人绍兴县彩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发起人绍兴县彩虹
虹实业公司、浙江省国际信托投资公 实业公司、浙江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司、浙江省财务开发公司、交通银行 浙江省财务开发公司、交通银行绍兴
绍兴分行、上海万顺房地产开发公 分行、上海万顺房地产开发公司、浙
司、浙江金峰有限公司认购的股份数 江金峰有限公司认购的股份数分别为
分别为 1403.3066 万股、 608.4688 1403.3066 万股、608.4688 万股、
万股、608.4688 万股、608.4688 万 608.4688 万 股 、 608.4688 万 股 、
股、608.4688 万股、553.1516 万股, 608.4688 万股、553.1516 万股,出资
出资方式为:货币 ,出资时间为1993 方式为:货币 ,出资时间为 1993 年
年 4 月。 4 月。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17037.78 万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
1 元。
9 第二十四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第二十五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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