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法律意见书(申报稿)(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时间:2025-10-24 17:06:40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
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之
      法律意见书
  中国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 309 号 B 座 5、7、8 层  邮编:210036
    5/7/8 F, Block B, 309 Hanzhongmen Dajie, Nanjing, China, 210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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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二五年十月
                    目  录
释  义 ...... 2
第一节  引 言 ...... 4
一、 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简介 ......4
二、 出具法律意见书涉及的主要工作过程......6
三、 律师应当声明的事项 ......7
第二节  正 文 ...... 9
一、 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9
二、 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10
三、 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12
四、 发行人的设立 ......15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16
六、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18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21
八、 发行人的业务 ......22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23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25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27
十二、 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28
十三、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29
十四、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29
十五、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30
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和财政补贴 ......31
十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31
十八、 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运用......32
十九、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32
二十、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33
二十一、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35
二十二、 其他说明事项 ......35
二十三、 结论意见 ......35
第三节  签署页 ...... 36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根据上下文应另作解释,否则下列简称和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发行人、公司、江苏    指  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索普
索普新材料            指  江苏索普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索普工程              指  江苏索普工程有限公司
普境新能源            指  镇江普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索普聚酯              指  江苏索普聚酯科技有限公司
索普天辰              指  江苏索普天辰气体有限公司
索普科技              指  江苏索普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索普集团              指  江苏索普(集团)有限公司
镇江城建              指  镇江城市建设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镇江城投              指  镇江城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镇江国控              指  镇江国有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镇江市国资委          指  镇江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登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本次发行、本次向特    指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普通股
定对象发行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安全生产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注册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6 号监管指引》      指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6 号》
《7 号监管指引》      指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
《审核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业务管理办法》      指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执业规则》          指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12 号编报规则》    指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
                          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公司章程》          指  《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指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立信会计师            指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天衡会计师            指  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本所                  指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江苏索普化工
                          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信会师报字
                          [2025]第 ZH10088 号)、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审计报告》          指  出具的《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财务报表审
                          计报告》(天衡审字[2024]01036 号)以及《江苏索普化工
                          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天衡审字
                          [2023]00963 号)
                          立信会计师(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信会师报字[2025]第 ZH10087 号)、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
《内部控制鉴证报      指  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告》                        度内控审计报告》(天衡专字[2024]00447 号)以及《江苏
                          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内控审计报告》(天衡专
                          字[2023]00471 号)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江苏索普
《前募报告》          指  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25年6月30日止前次募集资金使
                          用情况报告的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5]第 ZH10308
                          号)
《募集说明书》        指  发行人为本次发行出具的《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申报稿)》
报告期                指  2022 年 1 月 1 日—2025 年 6 月 30 日
元                    指  人民币元
本法律意见书          指  本所为本次发行出具的《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江苏
                          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法律意见书》
                          本所为本次发行出具的《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江苏
律师工作报告          指  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律师工作报
                          告》
注:本法律意见书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贵公司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协议》,本所依法接受贵公司委托,担任贵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审核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业务管理办法》《执业规则》《12 号编报规则》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开展核查工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引 言
    一、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简介
  (一)律师事务所简介
  国浩律师集团事务所成立于 1998 年 6 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批准组
建的中国第一家律师集团事务所,业务范围包括:为企业改制及境内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上市公司配股、增发以及发行可转债、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等,提供法律服务;为企业买壳借壳上市、上市公司及其他各类公司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提供法律服务;为信托公司、基金公司创设、管理及融资,提供法律服务;为中国企业至境外资本市场首次发行股票、再融资、反向收购并融资等,提供法律服务;为境外资本直接投资及跨国并购,提供法律服务;为公司及相关金融机构破产及清算,提供法律服务;为国际、国内银团贷款及项目融资,提供法律服务;为企业提供信用风险控制法律服务;为各类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提供法律服务;为房地产开发建设及销售项目,提供法律服务;担任跨国公司、企业集团、金融
机构及其他各类大型公司法律顾问,提供常规性全方位法律服务;代理各类民事、商事,特别是公司、金融、证券、知识产权等诉讼、仲裁。2011 年 3 月,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国浩律师集团事务所更名为国浩律师事务所。
  国浩律师事务所是中国最大的跨地域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之一,在北京、上海、南京、深圳、杭州、广州、昆明、天津、成都、宁波、福州、西安、南宁、济南、重庆、苏州、长沙、太原、武汉、贵阳、乌鲁木齐、郑州、石家庄、合肥、海南、青岛、南昌、大连、银川、拉孜、香港、巴黎、马德里、硅谷、斯德哥尔摩、纽约、马来西亚、柬埔寨、乌兹别克斯坦等地设有分支机构。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系 2011 年经江苏省司法厅核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持有江苏省司法厅颁发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320000588425316K),为国浩律师事务所成员之一。本所的业务范围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