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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春环保: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公告时间:2025-10-24 17:01:57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25 年 11 月修订)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和《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
(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债券、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二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
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三条 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公司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必须经过股东会批准,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其他相关法律义务。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募集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组织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实施,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被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
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
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七条 公司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在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鉴证。
第八条 保荐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应当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
项履行保荐职责,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持续督导工作。

第九条 未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或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而
未履行法定批准程序,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赔偿在内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十条 为保证募集资金安全使用和有效监管,公司应在依法
具有资质的商业银行开立专用银行账户,用于募集资金的存放和收付。
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的专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如公司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个数过少等原因拟增加募集资金专户数量的,应事先征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十一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除募集资金专
用账户外,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存储于其他银行账户(包括但不限于基本账户、其他专用账户、临时账户);公司亦不得将生产经营资金、银行借款等其他资金存储于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公司开设多个募集资金专用银行账户的,必须以同一募集资金运用项目的资金在同一专用账户存储的原则进行安排。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保荐人、存
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百分之五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
(五)保荐人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七)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人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1 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
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除非国家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五条 募集资金支出必须严格遵守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和
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所有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首先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该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后,报财务负责人审核,并由总经理签字后,方可予以付款;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应报董事会审批。
第十六条 公司应采取措施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
允性,在支付募集资金运用项目款项时应做到付款金额、付款时间、付款方式、付款对象合理、合法,并提供相应的依据性材料供备案查询。
第十七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按公司董事会承诺的计划进
度组织实施,资金使用部门要编制具体工作进度计划,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度完成,并定期向财务部和投资管理部报送具体工作进度计划和实际完成进度情况。
第十八条 对于确因不可预见的客观因素影响,导致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不能按承诺的预期计划进度完成时,必须公开披露实际
情况并详细说明原因。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投项
目的进展情况。募集资金运用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更的原因等。
第二十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公司应当
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进行检查,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的时间超过一年;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的50%;
(四)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异常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运用项目的,应当尽快、
科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
第二十二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意
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公司在发行申请文件已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二十三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
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二十四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原则上投资
产品的发行主体应当为商业银行,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意见,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第九章、第十章规定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为商业银行以外其他金融机构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意见,且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及募集资金闲置的原因;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产品发行主体提供的保本承诺
(六)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保荐人出具的意见;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不利因素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提示风险,并披露为确保资金安全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
金。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且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不得超过募集资金净额的50%;
(四)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五)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六)过去十二个月内未进行风险投资;
(七)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八)承诺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不进行风险投资;
(九)保荐人、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应当经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超过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时,须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须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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