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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迪克:江苏金迪克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公告时间:2025-10-24 16:38:11

江苏金迪克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金迪克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对重大信息的收集和管理,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得到有效传递和审核控制,并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江苏金迪克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是指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其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重大信息、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重大信息等。
第三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二条所述情形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将重大信息通过董事会秘书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及下属分公司负责人;
(二)控股子公司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所投资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六)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以上人员应根据相关法规和本制度,在发生或即将发生与公司相关的重大
事件时,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履行重大信息报告义务。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在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各部门、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分支机构。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分支机构及附属企业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门)报告有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及其持续进展情况:
(一)重要会议:
1、拟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2、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二)重大交易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购买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3、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4、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5、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6、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7、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8、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9、债权、债务重组;
10、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购权等);
12、监管部门或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公司及各子公司拟进行“提供担保”交易,不论金额大小,均应及时报告,并履行本公司审批程序,其余重大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在履行报批程序后进行: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3、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市值的10%以上;
4、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三)关联交易事项:
1、关联交易事项指公司或者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发生的交易事项,包括本条第(二)项下的重大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2、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0.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万元。
(四)医药行业事项: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分支机构及附属企业发生或即将发生《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七号——医药制造》所列之行业内规定事项时,需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门)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在药品研发、注册、生产过程中出现的重要阶段性进展及影响重大的事项,通过自行研发以外方式获得临床试验批件、新药证书、药品生产许可批件、境外主要国家和地区药品注册批件等资质许可文件或专利特许使用权,主要药品新进入或者退出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出现重大环保事故、重大质量安全、不合格等问题或停产、被召回等重要事项。
(五)重大风险事项:
1、可能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6、预计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7、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8、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9、主要银行账户被查封、冻结;
10、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11、董事会会议无法正常召开并形成决议;
12、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或违规对外担保;
1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4、实际控制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5、国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条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16、原材料采购价格、产品售价或市场容量出现重大不利变化,或者供销渠道、重要供应商或客户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17、核心技术人员离职;
18、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或者核心技术许可丧失、到期或者出现重大纠纷;
19、主要产品、业务或者所依赖的基础技术研发失败或者被禁止使用;
20、主要产品或核心技术丧失竞争优势;
21、监管部门或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事项。

上述事项中未明确具体金额的,适用本条第(二)项中关于交易标准的规定。
(六)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4、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5、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审计委员会委员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6、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定期报告出具审计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
7、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8、持股 5%以上股东的股份被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9、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监管部门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变更情形。
(七)其他重大事项:
1、日常经营范围内交易:
(1)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 亿元;
(2)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或营业成本的 50%以上,且超过 1 亿元;
(3)交易预计产生的利润总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4)其他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交易。
2、重大诉讼、仲裁:
(1)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者市值1%以上;

(2)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3)董事会认为可能对公司控制权稳定、生产经营或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诉讼、仲裁。
3、重大事故或负面事件:
(1)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2)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3)不当使用科学技术或违反科学伦理;
(4)其他不当履行社会责任的重大事故或负面事件。
4、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5、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6、出现需要公司进行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的情形,以及利润与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出现较大差异;
7、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8、公司应当履行承诺,未能履行承诺;
9、公司决定减资、合并、分立;
10、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1、监管部门或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第七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当主动向董事会
秘书(或证券部门)告知重大信息,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发生以下事件时,
应当及时、主动以书面形式告知董事会秘书,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因其所持公司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提议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收购、债务重组、业务重组、
资产剥离、股权激励等重大事项的;
(四)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出现重大变化或进展的,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当持续履行及时告知义务。
第九条 公共传媒上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传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将有关报道或传闻所涉及事项以书面形式告知公司,并积极配合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提前 2 个交易日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一条 除上述定性、定量标准外,各信息报告义务人或信息报告联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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