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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迪克:江苏金迪克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部分规范运作制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10-24 16:37:38

证券代码:688670 证券简称:金迪克 公告编号:2025-028
江苏金迪克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
部分规范运作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金迪克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4 日以现场及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制定公司部分规范运作制度的议案》,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的原因及依据
为全面贯彻落实最新法律法规要求,确保公司治理与监管规定保持同步,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机制,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治理实际需求,公司决定取消监事会,原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承接,《江苏金迪克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同时《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关于监事会及监事的相关内容亦将作出相应修订。公司现任监事将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及修订《公司章程》事项之日起解除职位。
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等事项前,公司第二届监事会及监事仍将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勤勉尽责履行监督职能,继续对公司经营、公司财务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根据《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
程。
第二条 江苏金迪克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条 江苏金迪克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 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以发
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起设立的方式设立,在江苏省泰州市行政审
批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9132129168412218X6。
第三条 公司以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在江
苏省泰州市行政审批局注册登记,取得营 删除
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129168412218X6。
因新增或删除条款导致《公司章程》全文中引用条款所涉及条款编号变化的内容将同步变更
第八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
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
第九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经理担任。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
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
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
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
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
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
-- 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
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
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 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 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 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 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修订前 修订后
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
秘书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生物制品、新药、疫苗、食品、诊断试剂及生物制品、新药、疫苗、食品、诊断试剂及 医疗器械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医疗器械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 询、技术服务,食品生产,药品生产,医疗询、技术服务,食品生产,药品生产,医疗 器械生产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器械生产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营活动)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
有同等权利。 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
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公司发行的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
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明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
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条 公司由江苏金迪克生物技术有限
第十八条 公司由江苏金迪克生物技术有限 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即以江苏金
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即以江苏金 迪克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截至 2020 年 5 月 31
迪克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截至 2020 年 5 月 31 日经审计确认的净资产人民币 86,930,317.88
日经审计确认的的净资产人民币 元,按 1.3171:1 的比例折合为公司的股份
86,930,317.88 元,按 1.3171:1 的比例折合 总额 66,000,000 股。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
为公司的股份总额 66,000,000 股。 总数为 6,600.00 万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
原公司股东共同作为公司的发起人,发起人 1.00 元。
的姓名或名称、发起人持有公司的股份数、 原公司股东共同作为公司的发起人,发起人
股份比例、出资方式情况如下: 的姓名或名称、发起人持有公司的股份数、
股份比例、出资方式、出资时间情况如下:
(表格内增加出资时间栏)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2,320.00 万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股,均为普通股。 12,320.00 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借
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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