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材科技: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公告时间:2025-10-23 17:08:55
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2025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提高公司内部监督和风险防范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从独立客观的角度对公司
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
关人员为实现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的准确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公司实现战略目标而提供合理保障的过程。
第二章 审计机构与审计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
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下设立审计部,审计部是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作为公司董事会审计工作的执行机构,审计部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对公司财务管理、内控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六条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
办公。
第七条 审计部根据内审工作需要配备合理的、稳定的人员,应当配备具有必要专业知
求审计委员会意见后由总经理任免,全面负责审计部的日常工作。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保持应有的客观性、独立性和职业谨慎,应当回避与被审计部门(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审计事项。
第三章 审计机构的职责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对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批准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和督促执行;
(三)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四)评价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五)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外部审计机构之间的工作。
第九条 审计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在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独立组织实施公司全面内部审计工作;
(二)根据审计委员会的要求开展内部专项审计工作并提交相关的报告;
(三)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重要内部机构负责人、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任期内或离任审计;
(四)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五)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六)协助公司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七)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八)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九)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十)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外部审计机构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十一)完成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
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保持严谨的工作态度,在被审公司(部门)提供的资料真实
齐全的情况下,应客观反映所发现的问题。如反映情况失实,应负审计责任。审计人员因被审公司(部门)未如实提供全部审计所需资料而导致无法作出正确判断时,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审计人员不应负相应的审计责任。
第十二条 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
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
业务环节,包括:销货与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
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
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审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四章 具体实施
第十六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审计部负责。公司根据审计部出具、
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十七条 年度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十八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
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审计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十九条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
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审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
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制度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将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完备和有效执行情况,作为对公司各部门
(含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的绩效考核重要指标之一。
第二十二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管理制度和本管理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
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审计部提出处罚意见,报公司批准后执行。
(一)拒绝提供有关文件、凭证、帐薄、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检举人员的;
第二十三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管理制度和本管理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内部
审计人员,根据情节轻重,报请公司批准后可对其进行相应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解除劳动合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造成审计报告严重失实的;
(四)未能保守公司秘密的。
第二十四条 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有突出贡献的内部审计人员,以及揭发检举违法
行为、保护公司财产的有功人员,应给予精神或者物质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10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