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源煤电: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公告时间:2025-10-23 16:59:07
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规范运作,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
并与公司及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的义务。
独立董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
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6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的比例不得少于三分之
一。
独立董事参加董事会下设的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二分之一以上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员。
第六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
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本制度要求的人数时,公司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第七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独立董事独立履行职责,
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八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人员(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上述第(四)项、第(五)项及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
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九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和要求: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须的法律、会计、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七)符合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 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八)符合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规定;
(九)符合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规定;
(十)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无下列不良记录:
(一)最近36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3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12个月的;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
人员。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当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
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积极参加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上市公司协会提供的相关培训活动。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需征得被提名人的同
意。提名人需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做出公开声明。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
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按照本制度第十四条以及规定披露相关内容,并应按规定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提名人声明、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履历表)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条件和独立性提出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对于被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
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并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延期召开或者取消股东大会,或者取消股东大会相关提案。
第十六条 公司一次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独立董事选
举实行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
其职务。提前解除职务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任职后出现不符合本制度中规定的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按要求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后应当立即按照规定解除其职务。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
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 关 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需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
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规定的,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因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而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的除外),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职责与履职方式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上市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具
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公司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
(四)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五)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项至第(三)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本条第一款所列职权或者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
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
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二十五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
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发现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可以要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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