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化股份: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
公告时间:2025-10-23 16:20:44
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行为,提升公司现代治理水平和公司价值,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构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良好关系,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主要目的包括但不限于:
(一)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改善公司治理;
(三)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四)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建立和谐的投资者关系;
(五)树立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六)维护公司市场形象,提升公司市场价值。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
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审查向外界传达的信息,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从事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从事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对象、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一)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四)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五)其他相关个人及机构。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公司应当按照及时、公平原则披露信息,并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着力提高信息披露的针对性、有效性。
(二)股东会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以及发言、提问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三)公司网站
1.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专栏,公开投资者接待电话、电子邮箱、传真号码,设置董秘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互动交流。对涉及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后在网站的投资者专栏中以显著方式刊载。
2.加强公司网站建设。利用文字、图片、视频等形式为投资者提供行业新闻、公司动态、专题报导、经营产品或服务、公司公告、公司治理等信息。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对错误信息予以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四)投资者说明会
1.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分析师会议及路演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2.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应当同时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3.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1)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2)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3)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4)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5)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6)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4.公司应当积极在定期报告披露后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存在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帮助投资者了解公司情况。
公司年度业绩说明会召开时,应当就市值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专项说明。
5.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上市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制定和实施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
(五)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咨询
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告。
(六)广告、媒体、报刊或其他宣传材料
1.接受媒体采访应慎重并做好相应的记录,确保采访后的报道内容与公司对外公告信息的一致性。
2.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
客观独立报道。
3.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七)现场参观
1.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现场参观。
2.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3.现场参观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统筹安排,公司应制定合理的参观路线,明确安全等注意事项,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确保投资者人身安全。未经允许,禁止一切录像、拍照和擅自进入生产区。
4.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供便利,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座谈活动。
(八)调研
1.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调研。
3.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还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不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2)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3)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4)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5)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6)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4.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5.公司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6.公司在核实中发现前款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九)上证e互动平台
1.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上证e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重视和加强与投资者的互动和交流。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及时查看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并予以回复。
2.公司应当汇总梳理投资者提问较多或者公司认为重要的问题,并将问题和答复提交上证e互动平台的“热推问题”栏目予以展示。
3.公司在上证e互动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
4.公司发现已刊载的文件存在错误或遗漏的,应当及时刊载更正后的文件,并向上证e互动平台申请在更正后的文件名上添加标注,对更正前后的文件进行区分。
5.公司应当定期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上市公司发布”栏目汇总发布投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2)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3)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4)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5)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6.公司不得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披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在上证e互动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涉及已披露事项的,公司可以对投资者的提问进行充分、详细地说明和答复。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不得以互动信息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违规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