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化股份: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社会责任制度(2025年修订)
公告时间:2025-10-23 16:20:44
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社会责任制度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推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倡导公司积极承担社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 4 号——社会责任》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社会责任,是指公司在经营发展过程中应当履行的社会职责和义务,主要包括对国家和社会的全面发展、自然环境和资源,以及股东、债权人、员工、供应商、客户、合作伙伴、社区等利益相关方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公司应在追求经济效益、保护股东利益的同时,积极保护债权人和职工的合法权益,诚信对待供应商、客户和消费者,践行绿色发展理念,积极从事环境保护、社区建设等公益事业,从而促进公司本身与全社会的协调、和谐发展。
第四条 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应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得依靠夸大宣传、虚假广告等不当方式牟利,不得通过贿赂、走私等非法活动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商标权、专利权和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披露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报告或可持续发展报告。
第二章 股东和债权人权益维护
第六条 公司应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确保股东充分享受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各项合法权益。
第七条 公司在召开股东会时应当选择合适的时间、地点,并按照规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第八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可能影响股东和其他投资者投资决策的信息,公司应积极进行自愿性披露,并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不得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九条 公司应制定长期和相对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办法,制定切实合理的分红方案,积极回报股东。
第十条 公司应确保公司财务稳健,保障公司资产和资金安全,在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兼顾债权人的利益,不得为了股东的利益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第十一条 公司在经营决策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员工权益保护
第十二条 公司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包括薪酬体系、激励机制等在内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保障员工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应尊重员工人格,维护员工尊严,杜绝性别、民族、宗教、年龄等各种歧视,保障员工身心健康,维护和谐劳资关系。
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女员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公司不得非法强迫员工进行劳动,不得对员工进行体罚,并禁止任何形式的职场霸凌行为。
第十四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的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员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逐步提高员工自我保护意识,为员工提供健康、安全的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最大限度地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十五条 公司应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安全资金的有效投入,积极开展安全生产科技研究,采用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生产工艺,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努力提高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水平。
第十六条 公司应与员工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员工工资。
公司应建立员工薪酬的正常增长机制,切实保持合理水平,维护社会公平。
第十七条 公司应及时办理员工社会保险,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员工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十八条 公司应遵守法定的劳动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确保员工的休息休假权利。
第十九条 公司应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积极开展员工培训,并鼓励和支持员工通过各种渠道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岗位技能,为员工发展提供更多的机会。
第二十条 公司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职工董事选任制度,确保职工在公司治理中享有充分的权利;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对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事项,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议的形式听取员工的意见,关心和重视员工的合理需求。
第四章 供应商、客户和合作伙伴权益保护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对供应商、客户和合作伙伴诚实守信,不得依靠虚假宣传和广告牟利,不得侵犯供应商、客户和合作伙伴的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安全性。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公司应向客户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标明正确使用方法。
第二十三条 公司如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的,即使使用方法正确仍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立即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告知客户,同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敦促客户和供应商遵守商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对拒不改进的客户或供应商应拒绝向其提供服务、出售产品或使用其产品和服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建立相应程序,严格监控和防范公司或员工与客户和供应商进行的各类商业贿赂活动。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妥善保管供应商、客户和合作伙伴的个人信息,未经授权许可,不得使用或转售上述信息牟利。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妥善处理供应商、客户等提出的投诉和建议。
第五章 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确保经营战略、政策和程序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及资源节约政策的有关要求,并应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建立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制度,认真落实节能减排责任,积极使用节能产品,降低污染物排放,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支持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根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制定整体环境保护政策,指派具体人员负责公司环境保护体系的建立、实施、保持和改进,并为环保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技术和财力支持。
第三十条 公司应尽量采用低碳排放、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设备和工艺,应用经济合理的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处理技术。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主动接受地方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对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必须严格落实。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定期指派专人检查环境保护政策的实施情况,对不符合公司环境保护政策的行为应予以纠正,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公司出现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时,应当及时披露环境污染的产生原因、对公司业绩的影响、环境污染的影响情况、公司拟采取的整改措施等。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责任和考核制度,加强环境保护责任制、环境管理方案落实情况和环保目标、指标实现情况的检查和考核,对不符合公司环境保护政策的行为应当予以纠正,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发生重大环保或安全生产事故,或者环境法律法规、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对公司具有直接或重大影响,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3 号——行业信息披露》、《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3 号——行业信息披露——第十三号化工》等有关规定,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其对公司当期和未来发展的影响。
第六章 公共关系和社会公益事业
第三十五条 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应充分考虑社区的利益,鼓励设立专门机构或指定专人协调公司与社区的关系。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所在地区的环境保护、教育、文化、科学、卫生、社区建设、扶贫济困等社会公益活动,促进公司所在地区的发展。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主动接受政府部门和监管机关的监督和检查,关注社会公众及新闻媒体对公司的评论。
第七章 制度建设与信息披露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根据本制度的要求,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不定期检查、评价执行情况和存在问题,形成社会责任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披露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报告或可持续发展报告。社会责任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
(一)关于职工保护、环境污染、商品质量、社区关系等方面的社会责任制度的建设和执行情况;
(二)履行社会责任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与上交所相关规定存在的差距及其原因,
(三)改进措施和具体时间安排。
第四十条 公司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修改,并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