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化股份: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
公告时间:2025-10-23 16:20:44
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25 年修订)
1 范围
本办法规定了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公司”或“公司”)信息披露的原则、内容、标准、职责划分、程序、媒体、保密责任和措施以及相应的违规责任,对本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进行了规范。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
2 职责
2.1 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2.2 公司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2.3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组织和协调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2.4 公司证券部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日常管理部门。
2.5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分子公司负责人,以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本办法。
3.1 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3.2 控股股东
持有的股份占本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3.3 实际控制人
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3.4 未定义的术语
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业务规则确定其含义。
4 管理内容和管理方法
4.1 总则
4.1.1 为了规范本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4.1.2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按照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应该披露的信息和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指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告。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收购报告书、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4.1.3 本办法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a)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部门;
b)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c)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d)公司各部门和各分子公司的负责人;
e)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f)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4.2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4.2.1 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将信息披露公告及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应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4.2.2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遵守以下信息
披露基本原则:
a)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b)应当客观,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文字,不得夸大其词,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c)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d)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有选择地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
e)信息披露文件材料应当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f)应当在本办法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
g)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
h)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的语言,简洁明了、逻辑清晰、语言浅白、易于理解,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i)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要求。
4.2.3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4.2.4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4.2.5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它知情人在公司信息披露前,负有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的责任,知情人不得泄漏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4.2.6 公司在本公司网站、报刊或其它媒体上发布应当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董事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公司不得以新
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的正式公告。
4.2.7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公司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4.2.8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要求,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应当比照本办法披露。
4.2.9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事项”或者“重大信息”),并在披露前不对外泄漏相关信息。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公司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4.2.10 除依法应当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的,应当审慎、客观,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从事内幕交易、市场操纵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4.2.11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关于本公司的媒体报道、传闻以及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了解真实情况。
媒体报道、传闻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相关方核实情况,及时披露公告予以澄清说明。
4.2.12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切实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
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a)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b)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c)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4.2.13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等:
a)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b)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c)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4.2.14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4.3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4.3.1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4.3.1.1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4.3.1.2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4.3.1.3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4.3.1.4 上述 4.3.1.1 至 4.3.1.3 条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4.3.1.5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4.3.2 定期报告
4.3.2.1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4.3.2.2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
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公司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4.3.2.3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4.3.2.5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4.3.2.4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按规定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4.3.2.5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4.3.2.6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4.3.2.7 定期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遵循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规定。
4.3.3 临时报告
4.3.3.1 临时报告是指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