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法律意见书(申报稿)(贝肯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时间:2025-10-22 20:08:16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关于
贝肯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汉坤(证)字[2025]第 40553-5-O-2 号
中国北京市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 C1 座 9 层 100738
电话:(86 10) 8525 5500;传真:(86 10) 8525 5511 / 8525 5522
北京 上海 深圳 香港 海口 武汉 新加坡 纽约 硅谷
www.hankunlaw.com
目 录
一、 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6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7
三、 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7
四、 发行人的设立...... 11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11
六、 发起人和实际控制人......12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13
八、 发行人的业务......13
九、 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15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18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23
十二、 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24
十三、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25
十四、 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25
十五、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25
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26
十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27
十八、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28
十九、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28
二十、 发行人涉及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29
二十一、本所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30
二十二、本次发行的结论性意见......32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关于
贝肯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汉坤(证)字[2025]第 40553-5-O-2 号
致:贝肯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贝肯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委托,以特聘专项法律顾问身份,就发行人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事宜(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出具本《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关于贝肯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而出具。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和《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关于贝肯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本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规定,就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等事项进行了查验。
发行人已向本所出具书面文件,确认其提供的全部文件和材料是完整、真实、准确、有效的,不存在虚假、重大遗漏、误导等情形;有关材料上的签字和印章均为真实,其中提供的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保证正本与副本、原件与复印件一致;其所作出的陈述、说明、确认和承诺均为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重大遗漏、误导等情形;其所提供的非自身制作的其它文件数据,均与其自该等文件数据的初始提供者处获得的文件数据一致,未曾对该等文件数据进行任何形式上或实质上的更改、删减、遗漏和隐瞒,且已提供或披露了与该等文件数据有关的其它辅助文件数据或信息,以避免本所因该等文件数据或信息的不正确、不完整而影响其对该等文件数据的合理理解、判断和引用。所有相关的自然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发行人相关工作人员口头介绍的情况均是真实的。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机构进行了询问。该等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口头陈述亦构成本所出具《律师工作报告》及本法律意见书的基础。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我们特作如下声明:
1. 本所经办律师系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
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发行人境外机构有关事宜均依赖于发行人境外法律顾问提供的专业法律意见。
2. 本所经办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对发行人的行为以及本次发行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
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本所同意发行人引用《律师工作报告》或本法律意见书的部分或全部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4. 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仅就法律问题陈述意见,并不对有关
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内部控制等专业事项发表评论。在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涉及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内部控制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和发行人的有关报告引述。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特定意义:
贝肯能源/发行人/ 指 贝肯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交所上市公司,股票代
公司/上市公司 码为 002828,股票简称为“贝肯能源”,更名前的公司名称为
新疆贝肯能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贝肯成都 指 贝肯能源(成都)有限责任公司,为发行人的下属子公司
贝肯装备 指 新疆贝肯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为发行人的下属子公司
国际工程 指 贝肯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为发行人的下属子公司
北京引恒 指 北京引恒科技有限公司,为发行人的下属子公司
贝肯新疆 指 贝肯(新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为发行人的下属子公司
贝肯北京 指 贝肯能源(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为发行人的下属子公司
中能万祺 指 北京中能万祺能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后更名为贝肯北京
贝肯化学 指 新疆贝肯化学有限公司,为发行人的下属子公司
北京商功 指 北京商功科技有限公司,为发行人的下属子公司
贝豫能源 指 贝豫能源(郑州)有限责任公司,为报告期内对外转让的下
属子公司
贝肯凯什 指 Beiken Energy Kish Co., Ltd(贝肯能源凯什有限责任公司),
为发行人的下属子公司
贝肯国际 指 Beiken International Fze(贝肯国际有限公司),为发行人的
下属子公司
贝肯香港 指 Beiken Energy (HK) Co., Limited(贝肯能源(香港)有限公司),
为发行人的下属子公司
丝路能源 指 Silk Road Energy Technology Limited(丝路能源科技有限公
司),为发行人的下属子公司
BK028 指 Bk028 Energy Ltd.,为发行人的下属子公司
BENKOIL 指 Benkoil Resources Limited,为发行人的下属子公司
贝肯尼日利亚 指 Beiken Energy Nigeria Limited,为发行人的下属子公司
伊拉克分公司 指 贝肯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伊拉克分公司
利比亚分公司 指 贝肯能源(香港)有限公司利比亚分公司
乌克兰子公司 指 Beiken Energy Ukraine LLC(贝肯能源乌克兰有限公司),为
报告期内已向第三方转让全部股权的下属子公司
中国石油 指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中石油集团 指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石化 指 中国石油天然气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本法律意见书 指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关于贝肯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律师工作报告》 指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关于贝肯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
《募集说明书》 指 《贝肯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募集说明书(申报稿)》
《向特定对象发行 指 经发行人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发行人第六
股票预案》 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修订的《贝肯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