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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成股份: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工作细则

公告时间:2025-10-20 19:36:44

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〇二五年十月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
力,明确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ESG)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
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战略与 ESG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及本细则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成员由七名董事组成,其中
应包括董事长以及至少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
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从董事中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
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担任。当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职责。
第六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
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的筹备
及日常工作联络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
大投资决策和 ESG 发展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主要职责如下:
(一)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公司 ESG 战略规划、组织架构、管理制度、
指标体系、信息披露报告等进行审核;

(三) 指导与监督公司 ESG 工作的落实;
(四)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
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审议的重大资本
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 公司重大 ESG 事项进行审议、评估及监督,包括
规划目标、政策制定、实质性议题、管理方针、执
行管理、风险和机遇、绩效表现、信息披露等事宜,
并向董事会汇报;
(七)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
出建议;
(八)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九) 董事会、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授权的其他事
宜。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和通知
第九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
出席方可举行。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召开会议可根据情况采用现
场会议的形式,也可采用电话、视频、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
第十一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
体委员并提供相关会议资料,会议通知以书面形式发出,发送形式包括传真、信函、电子邮件等,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会议通知的日期。
如遇紧急情况,在 2/3 以上委员同意的情况下,会议可
豁免上述提前通知的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有关部门负责做好战略与 ESG 委员会决
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ESG 事项有关资料和报告。
如有必要,战略与 ESG 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
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原则上应亲自出席会
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会议并行使表决权,但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委员只能委托独立董事委员。
第十五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
司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
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
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十八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决议,应以书面形式
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在公司未公开披露前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
施。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
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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