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春天:青海春天内部审计制度
公告时间:2025-10-20 17:33:44
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公司内部监督和风险防范水平,依据有关我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从独立客观的角度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的准确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公司实现战略目标而提供合理保障的过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设立内部审计部(以下简称“内审部”),在审计委员会领导下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和报告工作。
第五条 内审部应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本制度的规定和独立、合法、客观公正、廉洁自律的原则开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 公司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应不少于三人,设立专职负责人一名,由总经理提名,经征求审计委员会意见后由总经理任免。
第七条 内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八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审部的工作。
第三章 工作职责和要求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批准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和督促执行;
(三)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四)评价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五)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外部审计机构之间的工作。
第十条 内审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在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独立组织实施公司全面内部审计工作;
(二)根据审计委员会的要求开展内部专项审计工作并提交相关的报告;
(三)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重要内部机构负责人、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任期内或离任审计;
(四)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内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五)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重点包括但不限于: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购买和出售资产、资金管理、投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
(六)协助公司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
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七)每半年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八)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1.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2.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九)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两个月内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十)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十一)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外部审计机构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十二)完成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二条 被审计部门、单位、个人(以下统称“被审计对象”)应积极配合内部审计工作,充分提交内部审计所需文件、资料;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落实,对整改落实情况按时上报。
被审计对象可申请有关审计人员回避,但需有正当的理由;可向审计委员会举报审计人员的不适当行为。
第四章 实施措施
第十三条 内审部应对内控制度的落实、执行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内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
议。
第十四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重点包括但不限于:
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购买和出售资产、资金管理、投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
第十五条 内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和有效性。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应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十六条 内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应通过公司董事会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如达到信息披露标准的,董事会应及时发布公告,披露公司内部控制出现缺陷的环节、可能导致的后果、相关责任追究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第十七条 内审部应当在公司发生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后及时进行审计,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独立董事和保荐人(包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下同)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十八条 内审部应当在公司发生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后及时进行审
计,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十九条 内审部应当在公司发生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后及时进行审计,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条 内审部应当在公司发生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后及时进行审计,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损害公司利益。
第二十一条 内审部应当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及
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第二十二条 内审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二十三条 内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根据内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形成决议、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并披露,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
(二)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及其处理情况(如适用);
(三)改进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其实施的有关措施;
(四)上一年度内部控制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