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春天:青海春天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公告时间:2025-10-20 17:34:16
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水平,规范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运作,根据我国《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须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 公司必须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方便,配备专门人员或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须独立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事务。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委员应当占审计委员会成员总数的 1/2 以上。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全部成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相关工作经验。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九条 公司须组织审计委员会成员参加相关培训,使其及时获取履职所需的法律、会计和上市公司监管规范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须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三章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阅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监督及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五)行使我国《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七)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审计委员会须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无管理层参加的与外部审计机构的单独沟通会议。公司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三)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督促重大问题的整改;
(四)指导和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应指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大额资金往来、与公司董监高人员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资金往来情况进行检查。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 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阅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出明确意见;
(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四)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二)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发现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四)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我国《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包括以下方
面:
(一) 检查公司财务;
(二)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共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上交所相关或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的,应当立即向董事会通报或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 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的职责包括:
(一)协调管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二)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及对外部审计工作的配合。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条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须由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相关审计费用、聘用条款等事项,不受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四章 审计委员会的会议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召集和主持。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须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审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当有两名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的审议意见,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授权委托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的姓名;
(二)被委托人的姓名;
(三)委托代理事项;
(四)分别对列入会议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同意、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以及未作具体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委托人签名和签署日期。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人员须在委员会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须由负责日常工作的人员或机构妥善保存。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相关信息。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关联关系的,该成员须予以回避。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我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须披露审计委员会的人员情况,包括人员的构成、专业背景和 5 年内从业经历以及审计委员会人员变动情况。
第三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必须在公司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上交所网站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报告,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第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履职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触及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信息披露标准的,应监督、督促公司及时披露该等事项及其整改情况。
第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审计委员会须要求公司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相关理由。
第三十六条 公司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范性文件和我公司《章程》的规定,披露审计委员会对公司重大事项出具的专项意见。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自公司董事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违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的,则以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为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