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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春天:青海春天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10-20 17:34:16

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增强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和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和了解,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现根据我国《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形成尊重投资者、保护投资者和回报投资者的公司文化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通过充分开展信息披露工作,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和提升公司治理。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有关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认真听取投资者建议和意见、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形成双向良性互动;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注重诚信、规范运作、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营造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历史投资者、当前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证券监管机构及相关政府部门等;
(五)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
(六)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可能面对的风险;
(四)股东权利行使方式、途径和程序;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
第八条 公司应保持与投资者的良好沟通,多渠道、多层次、多方式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方式应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
第九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
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十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作出适当回应。
第十一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具体方式主要有:
(一)公司公告
(二)股东会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会的安排组织工作,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努力创造条件便于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会,并在现场设置投资者问答环节,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交流沟通;
(三)说明会、路演、现场参观
公司应根据监管要求召开业绩说明会等有关说明会,或组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沟通交流公司经营、发展规划、重大事项等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
公司召开有关说明会应提前公告,说明业绩说明会的召开时间、方式、地点、网络平台、出席人员等信息。公司业绩说明会参加人员应包括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至少一名独立董事。
公司可不定期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证券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了解公司业务、经营情况、座谈沟通。
(四)公司网站
公司应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及时更新、不断丰富网站的内容,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该专栏。
(五)网络互动平台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上证E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重视和加强与投资者的互动和交流。公司应当指派并授权专人及时查看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并予以回复。
(六)投资者热线/邮箱
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热线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并予以公告,指定专人负责。热线电话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回复。
公司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过程中,应平等对待投资者,并在此过程中应避免泄露未公开的重要信息,不得在举办的相关参观、座谈沟通活动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
第十三条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机构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予以积极配合。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负责人,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就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进行培训。
第十五条 董事会负责制订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制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相关工作制度的执行进行监督。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
第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并报董事会批准;
(三)组织召开年度股东会、临时股东会,尽可能为投资者参会提供便利;
(四)定期或在出现重大事件时组织分析师说明会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建议;日常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有效沟通;
(四)建立与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沟通关系;
(五)研究公司投资者关系情况,持续关注和收集投资者和媒体意见、建议、
报道等信息并及时反馈董事会和管理层;
(六)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相关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层和全体员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积极配合公司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除董事会秘书之外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九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二十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我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之处,依据我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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