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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投能源: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公告时间:2025-10-20 16:57:09

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和“公司”)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股东和股东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股东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本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章 股东会的议事范围
第二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相应职
权,议事范围如下: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以下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以上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一)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4.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5.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十二)审议批准以下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三千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五以上的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金额根据具体交易分别依据交易类别、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交易标的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积计算,但已经过股东会审议批准的交易不再纳入相关累积计算范围。

(十三)审议批准以下借款或抵押融资事项:
公司拟进行的在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的最高限额以上的借款或抵押融资。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股东会制度
第三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第四条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
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五条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公司《章程》所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即董事人数不足八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其
他明确地点。
第七条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
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第八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股东会筹备和组织工作。
第四章 股东会的提案
第九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
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
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第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第十二条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
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章 股东会的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
会主任主持。审计委员会主任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第十七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
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八条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
主持。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二十条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单独或合计
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六章 股东会通知
第二十二条 召集人应于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以
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北京时间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北京时间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北京时间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四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
知中应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五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
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
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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