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海华:青海华鼎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王封、于世光)
公告时间:2025-10-17 19:58:01
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ST 海华
股票代码:600243
信息披露义务人:王封
住所/通讯地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路
一致行动人:于世光
住所/通讯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康乐路康裕园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
签署日期:2025 年 10 月 17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编制。
二、依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所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和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指 《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王封、于世光
青海华鼎、上市公司、公司 指 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十样锦 指 宿迁十样锦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宿迁十样锦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朗宁宜和
(杭州)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了《青海
溢峰科技投资有限公司股权收购及取得上市公司控制
权的协议》。王封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 3,291,375 股股
本次权益变动 指 份转让给朗宁宜和;同时王封将其所持 9,874,125 股上
市公司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2.25%)对应的表
决权委托给朗宁宜和行使;上述交易同时,于世光与王
封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之解除协议》,公司实际控
制人由王封变更为祝镓阳、占舜迪、张栋。
溢峰科技 指 青海溢峰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青海重型 指 青海重型机床有限责任公司
欣世置业 指 青海欣世置业有限公司
朗宁宜和 指 朗宁宜和(杭州)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公司章程》 指 《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15 号准则》 指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注:除特别说明外,本报告书中所有数值均保留两位小数,若出现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如下:
(一)王封
姓名 王封
曾用名 无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码 37292219830804****
住所/通讯地址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路
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否
(二)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 于世光
曾用名 无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码 44012619570320****
住所/通讯地址 广州市番禺区康乐路康裕园
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直接或间接拥有除持有*ST 海华55,028,739 股股票对应的表决权,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2.53%。不存在持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目的及履行的程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为了更好地支持上市公司持续稳定发展,促进上市公司长期、健康、可持续发展,提高公司经营、决策的效率,引入朗宁宜和(杭州)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由王封变更为祝镓阳、张栋、占舜迪。
二、未来12个月内继续减持上市公司股份或者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计划
截止本报告披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无减持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直接或间接拥有上市公司 55,028,739 股股票对应的表决权,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2.53%。
本次权益变动后,王封直接或间接拥有上市公司 0 股股票对应的表决权,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0.00%。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前,青海溢峰科技投资有限公司、青海欣世置业有限公司分别
将 4.1%的股份表决权委托给青海重型机床有限责任公司。2022 年 12 月 25 日,
于世光与王封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同意与王封在处理有关公司经营发展且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需要由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作出决议的事项时均采取一致行动,特别是行使召集权、提案权、表决权时采取一致行动。王封直接或间接拥有上市公司 55,028,739 股股票对应的表决权,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2.53%。
本次权益变动:宿迁十样锦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朗宁宜和(杭州)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了《青海溢峰科技投资有限公司股权收购及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协议》,宿迁十样锦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将持有青海溢峰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70%转让朗宁宜和,进而能够支配青海重型通过直接持股、表决权委托的方式享有上市公司 4.1044%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同时溢峰科技和王封分别将持有上市公司 1800 万股和 3,291,375 股转让给朗宁宜和(合计受让 21,291,375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4.85%);另王封将其所持 9,874,125 股上市公司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2.25%)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朗宁宜和行使。收购方朗宁宜和直接持有上市公司 9.85%的股份,通过收购十样锦所持青海溢峰 70%的股权以及表决权委托等协议安排能够控制上市公司 6.36%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合计拥有上市公司 16.21%股份对应的表决权,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上述交易同时,于世光与王封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之解除协议》,双方不再受《一致行动人协议》的约束,亦不再享受该协议约定的权利或承担该协议约定的任何义务,双方在对上市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及其他一切决策事宜方面不再保持一致行动关系。
朗宁能源系朗宁宜和的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直接持有朗宁宜和40.00%的出资额,负责朗宁宜和的日常经营管理,对外代表朗宁宜和。祝镓阳、占舜迪、张栋分别持有朗宁能源 40%、30%、30%的股权,合计持有朗宁能源 100%
的股权。2025 年 10 月 17 日,祝镓阳、占舜迪、张栋签署了《关于青海华鼎实业
股份有限公司之一致行动协议》(简称“《一致行动协议》”),约定在处理有关上市公司的决策事项时均采取一致行动,并就采取一致行动的方式、决策事项的涵盖范围、协议有效期以及发生意见分歧或纠纷时的解决机制等事项进行了约定。综上,朗宁宜和的实际控制人为祝镓阳、占舜迪、张栋,三人共同控制朗宁宜和。
本次权益变动后,王封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9,874,125 股,对应的表决权为 0 股。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人本次权益变动前后变动情况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前 本次权益变动后
拥有
权益 直接股份数 持股 拥有表决权 拥有表决 直接股份数 持股 拥有表决权 拥有表决
主体 量(股) 比例 的股数 权的股份 量(股) 比例 的股数 权的股份
比例 比例
王封 13,165,500 3.00% 55,028,739 12.53% 9,874,125 2.25% 0 0.00%
三、本次权益变动涉及标的股份权利限制等事项的说明
除本报告书披露事项外,本次权益变动无附加特殊条件,双方未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作出其他安排。
第五节 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根据自查结果,在本次权益变动发生之时起前 6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前述已经披露的内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也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法定代表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