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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海华:青海华鼎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李松强)

公告时间:2025-10-17 19:58:01
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ST 海华
股票代码:600243
信息披露义务人:李松强
住所/通讯地址:东莞市长安镇增田恒泰路龙芯科技园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
签署日期:2025 年 10 月 17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15 号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编制。
二、依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所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和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指 《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李松强
青海华鼎、上市公司、公司、 指 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ST 海华
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转让李松强持有
本次权益变动 指 的*ST 海华 2,194.25 万股股份,约占青海华鼎总股本
的 5%。
《朗宁宜和(杭州)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股权转让协议》 指 与李松强关于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
协议》
《公司章程》 指 《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15 号准则》 指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注:除特别说明外,本报告书中所有数值均保留两位小数,若出现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如下:
(一)李松强
姓名 李松强
曾用名 -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码 51101119780802XXXX
住所/通讯地址 东莞市长安镇增田恒泰路龙芯科技园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持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目的及履行的程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目的是资金需求。
二、未来12个月内继续减持上市公司股份或者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计划
截止本报告披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暂无减持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 3,800.00 万股股权,占上市公司总股本比例 8.66%。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持有上市公司 1,605.75 万股股权,占上市公司总股本比例 3.66%。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朗宁宜和(杭州)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股权转让协议》,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转让上市公司 2,194.25 万股股权,占上市公司总股本比例 5%。
三、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股权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1、协议签署各方
受让方:朗宁宜和(杭州)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转让方:李松强
2、股权转让基本情况
(1)本次股份转让的标的股份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转让方转让的股份数量为 2,194.25 万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5%。
(2)标的股份的每股转让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5.31 元,受让方应支付的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为每股转让价格与标的股份数量的乘积,即标的股份转让价格总额为人民币 116,514,675.00 元。
(3)股份转让款的支付:双方同意,受让方应于下列条件全部满足或被受让方书面豁免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监管账户支付标的股份转让款的【20】%,即人民币【23,302,935.00】元(以下简称“第一期转让款”):

(1) 本协议、受让方与青海溢峰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海溢峰”)、
王封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以及受让方与青海溢峰现有股东签署
的《青海溢峰科技投资有限公司股权收购及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协议》
均已生效;
(2) 受让方与王封已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
(3) 上市公司、本协议双方及青海溢峰、王封,就受让方收购上市公司控
制权事项以及上述第(1)、(2)项签署的协议文件,均已根据证券监
管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披露控制权变更的
临时公告、受让方签署并披露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转让方及青海溢
峰、王封签署并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等);
(4) 监管账户已开设且监管银行确认监管账户已具备收款条件;
(5) 转让方在本协议项下的陈述与保证持续真实、完整、准确、有效;
(6) 不存在限制、禁止或取消本协议及本次交易的法律或者政府机关的判
决、裁决、裁定、禁令或命令;
(7) 未发生(或合理预期可能发生)任何对上市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变化的
事件。
双方同意,受让方应于下列条件全部满足或被受让方书面豁免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指定账户支付标的股份转 让 款 的 【 60 】 % , 即 人 民 币【69,908,805.00】元;同时,转让方及受让方应共同指示监管银行,将监管账户中的第一期转让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1) 本协议披露后【10】个工作日内,证券监管部门未对本次交易提出异
议(为免疑问,如果证券监管部门对本次交易提出问询,并在交易双
方、青海华鼎进行反馈回复并披露后【10】个工作日内,证券监管部
门对本次交易不再提出异议,则视为本条件满足);
(2) 标的股份已经过户登记至受让方名下,受让方收到中证登出具的股份
过户确认文件;
(3) 转让方在本协议项下的陈述与保证持续真实、完整、准确、有效;

(4) 不存在限制、禁止或取消本协议及本次交易的法律或者政府机关的判
决、裁决、裁定、禁令或命令;
(5) 未发生(或合理预期可能发生)任何对上市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变化的
事件。
双方同意,受让方应于下列条件全部满足或被受让方书面豁免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指定账户支付标的股份转 让 款 的 【 20 】 % , 即 人 民 币【23,302,935.00】元:
(1) 青海华鼎已根据本协议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股东会改选董事会成
员;
(2) 转让方在本协议项下的陈述与保证持续真实、完整、准确、有效;
(3) 不存在限制、禁止或取消本协议及本次交易的法律或者政府机关的判
决、裁决、裁定、禁令或命令。
3、陈述、保证与承诺
(1)转让方就本协议作出如下陈述和保证,并确保其是真实、准确、完整的。自本协议生效日直至本协议项下全部事项履行完毕之日,转让方应确保如下述陈述、保证与承诺事项始终符合实际情况:
A、转让方有权签署本协议,至本协议约定事宜完成之日仍将持续具有充分履行本协议项下各项义务的必要权利与授权。
B、转让方签署、交付及履行本协议,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政府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不违反其与第三人签署的合同(已经取得第三人同意的除外)或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监管机构、仲裁机构发出的判决、命令或裁决等公告等程序。
C、签署本协议后,转让方不得与本协议之外的任何第三人就标的股份的处置进行协商,不得与本协议交易双方之外的任何第三人就该等事项签署任何协议、合同或其他任何关于处置标的股份的文件。
D、转让方对标的股份拥有完整的所有权,在标的股份上并未设置其他任何抵押、留置、担保、优先权、第三人权益,其他任何形式的限制或担保权益及其
他任何形式的优先安排。转让方将确保标的股份在交割日前不被冻结,查封、拍卖、变卖、折价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加以处置标的股份。过户后,受让方将依法对标的股份拥有全部的、完整的所有权。
E、本次股份转让交割后,转让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如有)不会以谋求控制上市公司为目的而直接或间接地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扩大表决权比例,或利用持股地位或影响力干预受让方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包括但不限于对董事会的控制)或干预上市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亦不会与上市公司其他股东或潜在股东及其关联方通过委托征集投票权、一致行动、表决权委托等任何方式单独、共同或协助任何第三方谋求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F、转让方应被视为于交割日就本协议上述陈述和保证作出重述,即转让方于本协议项下的陈述和保证的情形从本协议签署日至交割日期间未发生任何变化,且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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