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特电机: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2025年9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10-17 19:00:16
		
		
              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2025 年 9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对大股东/特定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明确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和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以下统称“大股东”)、大股东以外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票的股东(以下统称“特定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章程》规定的,由公司董事会聘任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公司大股东、特定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票,视作本人所为,也应遵守本办法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五条 公司大股东、特定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
规则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曾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六条 公司大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并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大股东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章 持有及申报要求
  第八条 公司大股东、特定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深登记”)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深登记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公司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个交易日内;
  (五)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六)按照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中深登记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
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条 如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交所和中深登记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中深登记按规定对每个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三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深交所各项规则的,或者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或电话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
其所直接及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和任满后六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直接及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当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 1,000 股时,可一次性全部卖出,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四条 在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深登记以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公司股份量为基数,按 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的法定额度;同时,中深登记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 1,000 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
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在股票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深登记将根据申报数据资料,对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如公司上市已满一年,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 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如公司上市未满一年,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公司股份,按 100%自动锁定。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应及时委托公司向深交所申报离任信息并办理股份锁定、解锁事宜。
  第十七条 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通过深交所的证券交易卖出,也可以通过协议转让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股份。
                      第四章 减持股份特别规定
  第十八条 公司大股东、特定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行为:
  (一)大股东减持,即公司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股东减持其持有的股份,但其减持通过集中竞价交易的股份除外;
  (二)特定股东减持,即大股东以外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东,减持其持有的该等股份;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其持有的股份。
  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债转股、股票权益互换等减持股份的,适用本章规定。特定股份在解除限售前发生非交易过户,受让方后续对该部分股权的减持,适用本章规定。
  第十九条 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细则以及深交所其他业务规则;对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价格等做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做出的承诺。
  第二十条 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
  第二十一条 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前款交易的受让方在受让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受让的股份。大宗交易买卖双方应当在交易时明确其所买卖股份的性质、数量、种类、价格,并遵守本章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大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或者特定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其持有的首发前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交所业务规则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前款相关股份的,受让方在受让后六个月内不得减持其所受让的股份。
  大股东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后不再具有大股东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身份的,还应当在减持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深交所《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规定。
  第二十三条 同一股东开立多个证券账户(含信用证券账户)的,对多个证券账户持股合并计算。
  第二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大股东不得减持股份:
  (一)公司或者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个月的。
  (二)大股东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三)该大股东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四)法律法规和深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
  (一)上市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二)上市公司可能触及深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上市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上市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上市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三)上市公司被深交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
  (四)法律法规和深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最近二十个交易日中,任一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向后复权)低于首次公开发行时的股票发行价格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但已经按照深交所规定披露减持计划,或者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股份:
  (一)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
  (二)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三)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四)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五)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深交所公开谴责之后未满三个
月。
  (六)公司可能触及深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七)法律法规和深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