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特电机: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10月制定)
		公告时间:2025-10-17 19:00:16
		
		
            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5 年 10 月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并保障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监督,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发挥内部审计工作在加强内部控制管理、促进企业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被审计对象,特指公司和公司各部门、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及其直属分支机构(含控股子公司),及上述机构相关责任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为监审部,为独立部门,由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领导,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对公司经济活动进行系统的内部审计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并设负责人一名,且部门专职人员应不少于三人。
  第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法律、经济管理、工程技术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同时还应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并具有较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公司制度规定行使职权,被审计部门(个人)应及时向审计人员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破坏或者打击报复。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职责和权限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
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健全和实施;
  (二)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督促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公司其他部门共同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内部审计工作应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具
体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的主要工作范围为:
  (一)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公司的会计核算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资金、财产的完整、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财务收支计划、财务预算、信贷计划和经济合同的执行情况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五)对会计报表、财务决算的真实性、正确性和合法性进行审计监督;
  (六)对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审计;
  (七)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及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八)对严重违反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或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行为进行专项审计;
  (九)办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的主要权限有: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其他相关文件、资料等;
  (二)审核有关的报表、凭证、账簿、预算、决算、合同、协议等,以及检查被审计单位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三)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参加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四)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向相关负责人报告;
  (六)对公司提出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和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
性,并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审计档案除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工作需要、相关的信息披露需要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查阅需要之外,对非相关人员实行的保密制度。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二十四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实施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
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或协议,合同或协议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限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生产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是否存在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不得进行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的情形,保荐人(包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下同)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或协议,合同或协议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生产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是否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获得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保荐人是否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