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特电机: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25年10月)
		公告时间:2025-10-17 19:00:16
		
		
                            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目  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 份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一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三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四节  股东会的召集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四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六节  股东会的召开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七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一节  董事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二节  董事会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节  独立董事
第七章  监事会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节  监事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八章  通知和公告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节  通知                                          第二节  公告
  第二节  公告                                      第九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章  修改章程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事务的总经理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总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
                                                      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
                                                      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
                                                      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
                                                      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
                                                      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
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 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
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 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 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总经理、副总经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
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
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
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 1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
元。                                                  面值人民币 1 元。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应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70,632.5581 万股,均为普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170,632.5581 万股,
通股。                                                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
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 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
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
                                                      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
                                                      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