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星科技:章程修正案
		公告时间:2025-10-17 18:28:43
		
		
          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同时结合公司组建企业集团等事项,对现行《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进行修订,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依据相关规定办理变更备案登记手续。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改前                                  修改后
全文:股东大会                    全文:股东会
全文:或                          全文:或者
全文:相关条款所涉公司的“监事会”修改为“审计委员会”或删除“监事会”(含前后标点符号)。
全文:删除相关条款所涉上市公司的“监事”(含前后标点符号)。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
                                        本章程。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中文名称为河南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中文名称为河南
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为 Henan Hengxing Science &  英 文 名 称 为 Henan Hengxing Science &
Technology CO.,LTD.                      Technology CO.,LTD.
                                        企业集团名称:河南恒星科技集团
                                        企业集团简称:恒星科技集团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
                                        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
                                        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
    新增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
                                        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
                                        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
                                        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是指公司的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  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董事会秘书、
监。                                    财务总监。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
具有同等权利。                          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
明面值。                                标明面值。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  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
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
                                        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
                                        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
                                        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
                                        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
                                        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所必需。
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司因本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  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通
通过后方可实施。                        过后方可实施。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  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
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