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隆新材: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5-10-16 17:14:08
股票代码:301057 股票简称:汇隆新材 公告编号:2025-085
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及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 年 10 月 16 日(星期四)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 年 10 月 16 日(星期四),其中:
①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 2025 年 10 月 16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② 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0 月 16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禹越镇杭海路 777 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兼总经理沈顺华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合规性: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召集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32 人,代表股份62,304,300 股;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东及股东代理人30 人,代表股份 62,214,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注)的 53.865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有表决权股东及股东代理人5 人,代表股份 62,153,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8125%。
通过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股东 25 人,代表股份 61,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528%。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25 人,代表股份 61,000 股;其中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中小股东 25 人,代表股份 61,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2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有表决权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中小股东 25 人,代表股份 61,000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28%。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北京国枫(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注:截至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 116,969,438 股,其中通过股份回购专
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股份数量 1,293,655 股,需回避表决的股份数量为176,000 股。故截至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115,499,783 股。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62,210,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7%;反对 3,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7,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6066%;反
对 3,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934%;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经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62,210,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7%;反对 3,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7,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6066%;反
对 3,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934%;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经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62,210,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7%;反对 3,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7,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6066%;反
对 3,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934%;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经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杭州)律师事务所李总律师、郭凯航律师出席见证本次股东会,并为本次股东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国枫(杭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