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锐股份: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10月)
		公告时间:2025-10-14 19:52:18
		
		
          山东中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山东中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而制定。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
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大学专科(含专科)以上毕业文凭,从事金融、工商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三年以上;
  (二)董事会秘书应熟悉公司经营情况和行业知识,掌握履行其职责所应具备的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具有较强的公关能力和处事能力;
  (三)董事会秘书原则上由专职人员担任,亦可由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如某一行为应由董事及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兼任董事会秘书的董事应以董事会秘书的身份作出;
  (四)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董事会秘书;
  (五)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 36 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最近 36 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
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免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八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其职责并行使相应权利。
  第九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不符合第四条规定的担任董事会秘书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一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董事会秘书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在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的事项以及其他待办理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都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制度的修改及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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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 年 10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