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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工国际:关于修订《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10-13 20:12:42

证券代码:002051 证券简称:中工国际 公告编号:2025-052
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公司对《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进行修改。上述事项尚需提交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一、对《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体系,全面贯彻落实最新监管工作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以下简称“证监会章程指引”)等有关规定,公司拟对《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监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职责等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同时《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
1、《公司章程》全文将“股东大会”调整为“股东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相应条款仅作上述调整的,不逐一列示修订前后对照情况。

2、除上述调整外,《公司章程》其余修订具体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股东、公司和债 第一条 为维护股东、公司、职工和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中工国际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中工国际工
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司)的组织和行为,坚持和加强 组织和行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
党的全面领导,完善公司法人治 导,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设中
1 理结构,建设中国特色现代企业 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根据《中华人
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
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 规定,制定本章程。
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是代表公司执行事务
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
2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 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
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
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
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
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3 新增一条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
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
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
4 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 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
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 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 第十二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
5 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 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
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 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
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 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

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党 公司、股东、党委委员、董事、高级
委委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
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 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
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可以起诉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 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
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 第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
6 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 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
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总法律 总监、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
顾问。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
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
7 权利。 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
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 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
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 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8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
人民币标明面值。 民币标明面值。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
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
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 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
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 外。
9 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
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 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
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
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0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 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11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
法转让。 让。
12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
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
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 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13 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 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
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
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 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 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
14 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 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
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
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 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
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义务。
15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权利: 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
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 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 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
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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