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重工:中信重工2025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10-13 18:3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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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
    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十月
              关于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受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对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下称“本次临时股东会”)进行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临时股东会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召开本次临时股东会的相关文件的原件或影印件,包括但不限于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相一致,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虚假或误导性陈述。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临时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
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见证律师现场列席会议并进行见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临时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
  (1)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9 月 24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
召集本次临时股东会,本次临时股东会的会议议案已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
议决议通过;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2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和《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上刊登关于召开本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公告形式在本次临时股东会召开 15 日前通知了全体股东,并充分披露了本次临时股东会将审议的议案。
  (2)经核查,上述公告载明了召开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股权登记日、召开地点、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公司已按照有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的披露。
  (3)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开
  (1)公司本次临时股东会以现场与网络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10 月 13 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10 月 13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0月13日09:15-15:00。公司本次临时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
年 10 月 13 日下午 14:30 在洛阳市涧西区建设路 206 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董
事长武汉琦主持。
  (2)经查验,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开以公告形式于会议召开15 日前通知了全体股东,公司本次临时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公告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3)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临时股东会召集人及出席人员的资格
  1.参加本次临时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见证并核查,参加本次临时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1)现场出席本次临时股东会并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参加本次临时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出席本次临时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合计 672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972,388,39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4.9056%。具体情况如下: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临时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4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948,307,60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64.3798%。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表明公司截至 2025 年 9 月 29 日下午收市时在册之股东
名称和姓名的《股东名册》,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有权出席本次临时股东会。
  除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之外,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参加了本次临时股东会现场会议。
  (2)参加网络投票情况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
的股东 668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4,080,79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5258%。
  2.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的会议决议公告及《股东会通知》,公司董事会召集了本次临时股东会。
  3.综上所述,出席本次临时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临时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临时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经本所律师见证并核查,本次临时股东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所列出的议案,出席本次临时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2.经本所律师见证并核查,公司出席本次临时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对已公告的会议通知所列出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并由计票人与监票人共同按照《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
  3.经本所律师见证并核查,根据公司股东代表、见证律师对会议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传来的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临时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两种方式对本次会议公告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了表决,并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议                      同意              反对            弃权
 案    议案
 序              股份数(股) 占比  股份数  占比  股份数  占比
 号                          (%)  (股)  (%)  (股)  (%)
 非累积投票议案
      关于取消监事
 议  会并修订《公  2,971,398,645  99.9667  749,850    0.0252  239,900  0.0081
 案1  司章程》的议
          案
 议  关于增补董事  2,971,648,145  99.9750  419,650    0.0141  320,600  0.0109
 案2    的议案
 议  关于修订《股
 案3  东会议事规  2,957,059,053  99.4842  15,041,742  0.5060  287,600  0.0098
        则》的议案
 议  关于修订《董
 案4  事会议事规  2,957,218,203  99.4896  14,875,442  0.5004  294,750  0.0100
        则》的议案
 议  关于修订《独
 案5  立董事工作制  2,957,169,453  99.4879  14,883,742  0.5007  335,200  0.0114
        度》的议案
 议  关于修订《累
 案6  积投票制实施  2,957,014,253  99.4827  15,038,242  0.5059  335,900  0.0114
      细则》的议案
      关于修订《未
 议      来三年
 案7  (2024-2026)  2,971,732,545  99.9779  312,850    0.0105  343,000  0.0116
        股东回报规
        划》的议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临时股东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临时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负责人和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