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邦达: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惠州伊斯科提供信贷担保的进展公告
		公告时间:2025-10-13 17:35:49
		
		
证券代码:300055          证券简称:万邦达            公告编号:2025-054
          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惠州伊斯科提供信贷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16 日
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9 日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 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
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在 2025 年度为子公司预计提供不超过人民币 9.05亿元的担保额度,其中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合计为人民币 0.8 亿元,为资产负债率小于 70%的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合计为人民币 8.25 亿元。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额度预计期限自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十二个月,上述担保额度在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并授权公司董事长及其授权代表签署上述担保事项的相关合同。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18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 2025 年
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8)。
  二、对外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惠州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为惠州伊斯科新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伊斯科”)向中信银行惠州分行申请的 10,000 万元敞口授信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公司本次为惠州伊斯科提供的担保已在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预计担保额度内,无需提交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
  惠州伊斯科的其他股东西藏安耐康新材料有限公司和西藏戴泽特新材料有限公司(合计持有惠州伊斯科 26.5%股权),依照各自持有的惠州伊斯科的股权比例,
为本次担保提供反担保,对反担保范围内债务的清偿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担保期限至公司不再为惠州伊斯科提供担保为止。
  担保额度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被担保方            本次  担保额度
 担                                最近一期  截至目前  新增  占上市公  是否
 保    被担保方    担保方持股比例  资产负债  担保余额  担保  司最近一  关联
 方                                    率                额度  期净资产  担保
                                                                  比例
 公    惠州伊斯科        73%        60.31%  44,463.78  10,000    1.94%    否
 司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惠州伊斯科新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类    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住    所:惠州大亚湾澳头石化大道中328号
  法定代表人:何秀云
  注册资本:80,000万
  成立日期:2013年11月20日
  经营期限:长期
  经营范围:销售:橡胶、苯橡胶、石油树脂、化工产品及原料;生产销售:1#稀释剂、3#发泡剂、混合碳四、高沸点芳烃溶剂(S1500-1)、高沸点芳烃溶剂
(S1000-1)、2-甲基-1,3-丁二烯[稳定的]、1#工业己烷、间戊二烯、1#发泡剂、粗双环戊二烯、2#发泡剂、双环戊二烯;销售:化学产品及原料(不含危险化学品);新材料、特种材料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技术交流、技术咨询;货物及技术进出口;建造、经营管廊、管道、仓储设备;石化设备维保;实验室检测服务;环保涂料。(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惠州伊斯科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73%
      西藏安耐康新材料有限公司                          14.5%
      西藏戴泽特新材料有限公司                          12%
      青岛伊科思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0.5%
  惠州伊斯科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4年12月31日(经审计)    2025年6月30日(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                                  247,516                        238,190
负债总额                                  158,087                        143,661
其中:银行贷款总额                        16,000                          13,500
      流动负债总额                      144,812                        133,878
净资产                                    89,429                          94,529
        项目            2024年1-12月(经审计)        2025年1-6月(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                                  224,775                        106,832
利润总额                                    4,298                          5,506
净利润                                      3,730                          5,099
  被担保方信用情况良好,非失信被执行人。
  四、担保合同主要内容
    1、保证人: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
    3、债务人:惠州伊斯科新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担保金额:人民币 10,000 万元;
  6、保证范围:
  本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
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7、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即自债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以主合同约定为准。但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依主合同约定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第 2.2 款约定的期间内协议延长债务履行期限的,则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日或延长到期日为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则最后一笔债务到期之日即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则乙方按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保函,则乙方按保函实际履行担保责任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保理业务的,以保理合同约定的回购价款支付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其他或有负债业务的,以乙方实际支付款项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总金额为人民币 310,500 万
元,占公司 2024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60.21%,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提供担保总余额为 125,351.19 万元,占公司 2024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
例为 24.31%。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人民币 0元。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事项。
  六、备查文件
1. 公司与中信银行惠州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