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马科技: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公告时间:2025-10-13 17:11:54
山东玉马遮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山东玉马遮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内部控制制度,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充分发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独立性、有效性,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山东玉马遮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
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名。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由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审计委员会全部成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良好职业操守,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即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工作,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当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会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补选新的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审计委员会负
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九条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
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
审计委员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协助其工作,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
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罢免建议。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
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
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前款规定的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五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
险或者内部审计机构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关注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
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应当督促其及时改正。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公司审计部、财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
根据审计委员会的要求或会议安排,及时、充分地向审计委员会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材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机构委托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信息披露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相关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对上述报告和材料进行评议、签署意见,并将书面
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与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得到有效落实;
(四)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五)对公司财务部门、内部审计人员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六)其他相关事项。
第五章 会议的召开与表决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季度至
少召开一次,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于会议召开前 5 日通知全体委员;审计委
员会临时会议于召开前 3 日通知全体委员;如遇紧急情况需尽快召开,可随时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主任委员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另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
召集人负责发出委员会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会议召开时间、地点;会议期限;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会议通知的日期。发出的会议通知应备附内容完整的议案。
委员会会议采用书面通知的方式,也可采用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快捷方
式进行通知。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证全体参
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电子通信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通讯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除《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另有规定外,审计委员会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通讯表决的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
意见。审计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也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
权,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召开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委托人姓名;(二)被委托人姓名;(三)代理委托事项;(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五)授权委托的期限;(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