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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成电子: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公告时间:2025-10-10 19:28:19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实现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升公司的内在价值,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并积极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适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1、通过及时、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本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接受投资者投诉并妥善处理投资者反映的问题;
2、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保护投资者利益的企业文化;
3、提高公司决策和经营的透明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
4、提高公司在资本市场上的公信力,树立良好的资本市场形象,谋求投资者对公司的长期支持,实现公司价值和股东长远利益的最大化。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1、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2、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3、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4、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机构
第五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和投资者保护工作的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投资者保护的职能部门,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及完成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工作内容。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开展信息披露工作,与投资者保持良好的日常沟通与交流;具体落实公司各项投资者关系活动;及时总结并汇报资本市场动态及投资者对行业与公司的看法及建议。
第七条 公司的其他各部门应协助董事会办公室提供数据信息,并根据董事会办公室的工作需要提供必要的支持,包括资料搜集与整理。
第八条 公司的各部门、分公司、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有义务协助董事会办公室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并根据董事会办公室的工作需要提供必要的支持,包括资料搜集与整理。
第九条 为董事会办公室提供资料的各部门或子(分)公司,应对所提供资料的内容负责,应保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内容、方式和工作程序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包括:

1、投资者(包括在册的股东和潜在的投资者);
2、证券分析师;
3、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4、证券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5、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包括:
1、制度建设: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有关制度,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实施;
2、内部研究:跟踪和研究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行业动态以及监管部门的法规,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及时、准确、完整、合规地披露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相关的信息;
3、定期报告:汇集公司财务、业务、法律等相关信息,组织、协调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的编制,审议公告印刷和分发工作;
4、筹备会议:筹备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及其他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会议,准备会议材料,按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决议公告;
5、投资者接待:组织公司职能部门,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形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并调查研究公司与投资者关系状况;建立投资者接待登记制度,投资者问题及公司答复应予以记录以备查询;定期汇总投资者咨询情况,对投资者关注的共同性问题及时上报公司,以便公司进行分析和研究,进一步加强公司管理;定期或者在必要时,组织证券分析师和相关中介机构分析会、网络会议、业绩路演、投资者见面会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联系,提高市场对公司的关注度;
6、投资者投诉处理:畅通投资者投诉途径,积极处理投资者投诉并落实处理结果;
7、投资者教育:引导投资者了解公司、理性投资;
8、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跟踪并引导媒体的报道,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主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9、公共关系: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深交所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交流和沟通,安排公司代表出席有关会议,维护公司形象,形成良好的沟通关系。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1、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
针等;
2、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3、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4、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5、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6、企业文化建设;
7、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8、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9、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10、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1、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2、股东会;
3、公司网站;
4、电话咨询;
5、媒体采访和报道;
6、邮寄资料;
7、实地考察和现场参观;
8、广告和其他宣传资料;
9、路演、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等;
10、问卷调查;
11、互动易平台。
第十四条 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可设立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过信
箱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公司不得在互动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第十六条 对投资者的接待程序:
对于以电话、信函、传真、网站等形式提出问题的投资者,董事会办公室应首先确定其来访意图。对于咨询公司投资信息的投资者,如果该等问题所涉及的信息为公开披露信息,应及时予以准确、完整的回答;如果该等问题所涉及的信息为非公开披露信息,应委婉谢绝并告之理由。对于探询公司敏感信息的投资者,如果公司有统一答复的,应按照统一答复及时回答;如果公司没有统一答复的,应委婉谢绝并告之理由,对于投资者非常关心的问题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对于实地拜访的投资者,按照如下程序接待:来访信息→了解确认来访意图和人员→安排接待方式和接待人员→接待准备和接待登记→接待、洽谈、回复等→董事会办公室备案。对于重要的接待,应作接待记录、录音或录像。
第十七条 投资者接待工作由董事会办公室统一协调,公司有关部门、单位应为接待投资者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八条 对投资者投诉的处理程序:
公司公开受理投资者投诉的渠道包括电话、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来访等,以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其它部门单位转办的投诉,投资者可以通过任何一种可供选择的联系办法向公司提出投诉。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接到投诉后,应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听取投诉人意见,核实相关信息,并详细记录投诉人姓名、联系方式、投诉事项等有关信息。公司应对投诉人基本信息和投诉内容及资料进行保密,并在接到投诉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事项,同时告知投诉人受理结果。对于决定受理的投诉事项,公司应当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处理完毕并告知投诉人处理结果;情况复杂需要延期办理的,工作人员应按照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相关文件要求做好延期申请和情况汇报工作,并告知投诉人延期理由。
本条仅适用于公司处理投资者涉及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公司治理、投资者权益保护相关的投诉事项。
第十九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召开
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股票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公司应事先确定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公司应当及时将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二十一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当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回答参观人员的提问。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特定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四)公司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承诺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
大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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