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彤程新材:彤程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9-29 16:43:07
彤程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二○二五年九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1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与目的......1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2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6
第五章 现场接待细则......8
第六章 附 则......10
彤程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彤程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
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合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增进
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广大社会公众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实现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升公司的内在
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彤程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
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
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
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与目的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 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
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 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
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
利;
(三) 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
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
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
生态。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是:
(一) 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
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 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 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 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
(六) 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
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
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七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
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对象:
(一) 投资者;
(二) 证券分析师、基金经理及行业分析师;
(三) 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 其他相关机构。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 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 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 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 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 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 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 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条 公司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及时、深入和广泛的沟通,并
借助互联网等快捷手段,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公司与投资
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 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
(二) 股东会;
(三)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
(四) 公司网站、电子邮件;
(五) “一对一”沟通;
(六) 公司介绍、宣传手册、邮寄材料等;
(七) 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
(八) 网络、电视、报刊及其它媒体;
(九) 接待投资者来访调研、现场参观;
(十) 路演;
(十一)其他方式。
第十一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
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
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
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
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
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可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开设的新媒体平
台及其访问地址,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
通。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
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
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五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
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
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七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
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
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
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第十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
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九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
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
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二十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
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
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
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
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二十二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
容。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
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
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
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
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依法
依规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
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
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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