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迅达: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2025年9月)
		公告时间:2025-09-26 18:31:43
		
		
          广西新迅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广西新迅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切实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包括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并在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鉴证。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要求,并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五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并由公司董事会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所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
第六条 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公司对外公布的募集资金投向的项目,公司董事会应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做到资金使用的规范、公开和透明。
第七条 本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八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该子公司或被控制的其他企业比照执行本制度,公司应确保该等企业执行本制度。第九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运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储存
第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十一条 公司因募投项目个数过少等原因拟增加募集资金专户数量的,应经公司董事会同意并征求证券交易所的意见。
第十二条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十三条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放金额;
  (三) 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
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 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八)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七条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贷款等财务性投资以及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第十八条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九条 公司进行募集资金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遵守公司资金管理和本制度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所有募集资金项目资金支出,均首先由资金使用
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该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后,报财务负责人审核,并由董事长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签字后,方可予以付款;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应报董事会审批。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方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要求资金占用方及时归还,并披露相关事项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及清偿整改方案。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每半年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且报告期内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前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二十二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进行检查,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一)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 超过前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四) 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异常的情形。
  公司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涉及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适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相关审议程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
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得超过 6 个月。
第二十五条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 2个交易日内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主体、重大资产购置方式等实施方式的,视同变更募集资金投向。
第二十七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
  (二) 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
  (三) 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四) 不得将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
  上述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 2个交易日内报告交易所并公告。第二十八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的,应披露以下内容:
  (一) 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
  (三) 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 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 独立董事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六) 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九条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交易所并公告。公司预计无法按期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的,应当在到期日前按照前款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资金去向、无法归还的原因、继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原因及期限等。
第三十条 公司最晚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月内,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科学、审慎地进行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
  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应对超募资金使用计划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发表独立意见,并与公司的相关公告同时披露。计划单次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到 5000 万元且达到超募资金总额的 10%以上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一条 公司计划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除满足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并在公告中披露:
  (一)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的金额,每十二个月内累计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
  (二) 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将自有资金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等财务性投资或者从事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创业投资等高风险投资;
  (三) 公司在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应当在公告中对此作出明确承诺;
  (四) 经董事会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和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并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五) 保荐机构就本次超募资金使用计划是否符合前述条件进行核查并明确表示同意。
  超募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视同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第三十二条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借款的,应当经上市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
确同意意见并披露。
第三十三条 公司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包括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