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迅达:内部控制审计制度(2025年9月)
		公告时间:2025-09-26 18:31:43
		
		
          广西新迅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
                内部控制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西新迅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管理,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广西新迅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之“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审部及其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进行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内部审计通过审查和评价公司治理、管理活动、财务收支、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的适当性、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有效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来进一步完善管理以促进经济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 内部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有效地控制成本,改善经营管理,规避经营风险,杜绝违法行为,维护股东利益。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五条 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和管理监督的需要,设立内审部。内审部在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独立、客观地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在工作上直接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并对其负责,独立行使审计职权,不受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 内审部设负责人一名,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负责内审部的全面工作。内审部根据业务规模配备若干相应的审计人员,并按公司的发展规划,逐步建立多层次、多功能的审计监督体系,对公司及所属单位进行审计监督。
第七条 根据公司审计工作的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可邀请公司以外的专业审计机构、各职能部门的专业人员参与公司的审计工作项目。
  内审部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由公司负责支付。
第八条 内审部应建立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并积极了解、参与公司的内部控制的建设。
第九条 内审部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必要的审计、会计、经济管理、财经法规等专业知识,有相当的工作经验,熟悉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并能不断通过后续教育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二)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高度的工作责任心,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内部审计业务;
  (三)依法审计、认真负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滥用职权、不徇私舞弊。
第十条 内审部人员要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
  (一)内部审计人员应保持独立性,不能以任何决策制定者的资格参加所有的经营活动以保持客观公正的能力和立场;
  (二)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时与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三)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计划的制定、实施和审计报告的提出过程中应不受控制和干扰。
第十一条  内审部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行使职权,受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阻挠、打击或报复。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内部审计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的范围:
  (一)法人治理评价:负责评价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和有效性;负责监督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落实执行情况。
  (二)财务审计:审计公司财务预算及执行情况,财务收支、财务报告、会计报表、会计账簿及相关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
  (三)内部控制审计:负责组织评价公司业务健康状况和风险水平,企业管理制度的健全性和执行有效性。
  (四)高级管理人员审计:负责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四条  内审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建立审计监督体系
  1.负责制定公司内部审计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的审计监督体系,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2.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审计管理制度;
  3.严格遵守国家《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及其他相关准则,严守公司的商业秘密;
  4.负责制定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发展规划,制定各阶段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开展具体内部审计监督事务
  1.对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2.对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
  3.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4.负责对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管理制度的行为、事件进行监督和审查;对违纪、违规行为提出制止和处罚的建议;
  5.负责对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提交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审计报告;
  6.负责对举报投诉事件进行调查、取证和核实,提交核查报告,提出处理的建议。
  (三)内审部应当每年至少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四)负责配合公司外聘审计机构做好专项审计和年度审计工作;
  (五)负责做好审计人员的岗位技术培训和业务考核工作;
  (六)负责做好内审部有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七)负责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八)负责完成董事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五条  根据内审工作的需要,在公司批准的制度范围内,具有以下权限:
  (一)根据内审工作需要,要求有关部门按时报送有关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审核有关的报表、凭证、账簿、预算、决算、合同、协议,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现场勘查实物;
  (三)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四)参加有关会议,组织成员企业召开与审计有关的会议;
  (五)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
  (六)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
  (七)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行为,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可采取必要的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领导及员工责任的建议;对因违法、违规行为给企业造成严重损失的直接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公司董事会;
  (八)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并跟踪检查审计意见的落实情况。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内容
第十六条  内审部经审计委员会批准,有权检查公司审计期间内(必要时可自审计期间向前追溯或向后推迟)所有有关经营管理的账务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会计账簿、凭证、报表;
  (二)全部业务合同、协议、契约;
  (三)全部开户银行的银行对账单;
  (四)各项资产证明、投资的股权证明;
  (五)要求提供各项债权债务的确认函;
  (六)与客户往来的重要文件;
  (七)重要投资经营决策过程记录;
  (八)重要会议记录;
  (九)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  内审部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下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内审部应当将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内审部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八条  内审部每季度至少对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检查一次。
  在检查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时,应重点关注大额非经营性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货币资金内部控制是否存在薄弱环节等。发现异常的,应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汇报。
第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售与收款、采购与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内审部可以
根据公司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二十一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内审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审部至少每季度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三条 内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整体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执行的有效性,每年应当至少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内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内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二十六条 内审部应在不影响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客观性的前提下,恰当地联合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开展各类联合专项审计,以职能部门特定专业能力有效弥补内审部其他专业人员配置不完整、专项审计中的相关业务知识不熟悉的不足。
第二十七条 内审部应在不泄露公司机密的前提下,恰当地支持公司外部审计人员(如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妥善地协调与外部审计人员的工作关系,以综合提高工作的效率和效果。
  公司拟进行的投资收购兼并事项,内审部应根据公司董事会的要求,协助会计师事务所、其他部门对被收购兼并方的主体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