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贤丰控股:拟签订《关于解除饲料购销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协议》和《关于解除租赁合同的协议》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9-26 15:48:05

证券代码:002141 证券简称:贤丰控股 公告编号:2025-075
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拟签订《关于解除饲料购销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协议》和《关
于解除租赁合同的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控股孙公司遵义市康禧元动物营养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禧元”)前期与遵义日泉饲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及其股东广东天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用名:广东天农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饲料厂租赁合同》,并与贵州湄潭日泉农牧有限公司、贵州桐梓日泉农牧有限公司、贵州日泉种猪育种有限公司签订了《饲料购销协议》及补充
协议。详见公司 2024 年 11 月 5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
的《关于签订<饲料厂租赁合同>和<饲料购销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22)。
2025 年 9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拟签
订<关于解除饲料购销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协议>和<关于解除租赁合同的协议>的议案》,基于公司业务发展情况,现经各方友好协商,康禧元拟与相关对手方签订《关于解除饲料购销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协议》和《关于解除租赁合同的协议》,届时公司将退出饲料业务,相关的交接事项待协议签订完成之日起逐步完成。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授权代理人签署上述解除相关文件及办理后续交接等相关事宜。
解除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协议各方当事人
(一)《关于解除饲料购销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协议》各方当事人
甲方一:贵州湄潭日泉农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贵州省遵义市湄潭县黄家坝街道湄潭县经济开发区 B 区绿园大道
法定代表人:肖文彬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8MA6DM1ME7E
甲方二:贵州桐梓日泉农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娄山关街道夜郎路西城巷 23 号农牧局四区三楼
法定代表人:张大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2MA6HJA0K8W
甲方三:贵州日泉种猪育种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娄山关街道尚河城 E 栋 905(仅限用于行政
办公)
法定代表人:张大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2MAAK43YD6R
乙方:遵义市康禧元动物营养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贵州省遵义市湄潭县黄家坝街道县城中心城区绿园大道旁(设备房)
法定代表人:梁丹妮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8MAE2F5BW15
(二)《关于解除租赁合同的协议》各方当事人
甲方:遵义日泉饲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贵州省遵义市湄潭县黄家坝街道湄潭县经济开发区 B 区绿园大道
法定代表人:肖文彬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8MA7LYRWE6E
乙方:遵义市康禧元动物营养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贵州省遵义市湄潭县黄家坝街道县城中心城区绿园大道旁(设备房)
法定代表人:梁丹妮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8MAE2F5BW15
丙方:广东天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清远市清城区银英公路飞来峡段 189 号 1 号办公楼自编 201 号
法定代表人:张正芬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0748000684L
二、本次拟签订协议的主要条款
(一)《关于解除饲料购销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协议》的主要条款
甲方之贵州湄潭日泉农牧有限公司、贵州桐梓日泉农牧有限公司与乙方遵义
市康禧元动物营养科技有限公司已于 2024 年 11 月 1 日签署《饲料购销协议》;
2024 年 11 月 15 日甲方与乙方签订了《饲料购销协议》之补充协议;该两份协
议(以下可统称“原协议”)约定了甲方向乙方采购饲料的相关事宜。
现各方经友好协商,就解除“原协议”作出约定如下。
1.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尽快开展针对未结货款的核算(由双方另行签署相关文
书以确认核算的具体情况),最终确认的日期不可以晚于 2025 年 10 月 15 日。
2.双方核算未结货款后,由甲方于 2025 年 10 月 15 日以前清偿所有未结货
款;双方后续所确定的支付期限早于该日期的,以前者为准;凡逾期支付的,须按日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
3.乙方收到货款后应当向甲方开具与所收取货款等额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4.各方依照前述约定履行后,“原协议”解除,各方不得依据“原协议”或者本协议向他方主张权利。
5.本协议履行而发生争议的,各方尽量协商以解决;提起诉讼的,应当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
(二)《关于解除租赁合同的协议》的主要条款
各方于 2024 年 11 月 1 日签署《贵州省湄潭县日泉饲料厂租赁合同》(以下
可称“原协议”)约定了甲方向乙方出租湄潭日泉饲料厂的相关事宜。
现各方经友好协商,就解除“原协议”作出约定如下。
1.本协议签订后“原协议”解除。
2.甲方确认,本协议签订后,甲方于 2025 年 10 月 15 日前,应当向乙方退
还租金人民币 48.82 万元,否则,须按日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
3.甲方与乙方依照“原协议”的第十一条的关于交割期限的约定进行标的租赁物的交割;各方可另附清单以列示所交割的标的租赁物的名称及具体交割情况。
4.各方依照前述约定履行后,各方不得依据“原协议”或者本协议向他方主张权利。

5.本协议履行而发生争议的,各方尽量协商以解决;提起诉讼的,应当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拟签订的《关于解除饲料购销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协议》和《关于解除租赁合同的协议》,是协议各方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协商一致的结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未来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特此公告。
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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